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堕胎

十诫人生 by 【美】斯图亚特·布里斯柯

对于今天的我们而言,第六条诫命提供了怎样切实可行的原则呢?针对这一问题,我想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的确,这条律法对历史上今天的我们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堕胎!
  “不可杀人”的诫命与堕胎有何关联呢?
  1973年,步英国和前苏联的后尘,美国立法宣布妇女有权堕胎。立法人的决定着眼于人权,却忽视了未出生的孩子也有自己的权利。总的来说,他们认为妇女是独立的人,拥有自己的权利,包括隐私权。有什么比她的身体更隐秘的呢?所以没人有权力干涉妇女对自己身体的权利。这听起来很符合逻辑,甚至很合理。高级法院赞同这一声明并通过了相关法律。
  然而,其结果是什么呢?在今天的美利坚合众国,平均每分钟实施三个人工堕胎。也就是说,每天实施4000人次的人工堕胎。照此估算,仅在我们国家,从1973年至今,已有1500万个胎儿被实施了人工堕胎。《圣经》宣告“人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们却生活在一个动辄就毁灭了1500万未出生婴儿的社会中。由此看来,堕胎问题该引起我们的严重关注。
  堕胎已经成为一个极为敏感的话题。有人向提供堕胎服务的诊所投炸弹;有人在提供堕胎咨询的机构附近设置岗哨;有人给已经接受人工堕胎的人写信;实施堕胎的医生不得不承受着各种各样的压力。同时,人们更加注重个人隐私权。堕胎问题成了公众广泛关注的问题,也是非常个人化的社会问题,我们很容易被牵扯进去。作为基督徒,我们必须认真考虑如何将第六条诫命应用到人工堕胎的问题上。
  高级法院声称妇女有权人工堕胎,因为她们对自己的身体有隐私权。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在怀孕的前三个月,妇女有权要求实施人工堕胎;在第4~6个月期间,她拥有同样的权利,但国家可以通过相关规定对人工堕胎的过程进行限制。在最后三月内是禁止实施人工堕胎的,除非母亲的生命受到威胁。因此,人工堕胎是一种权利,但并不是没有丝毫约束力,可以任意践踏的一种权利。
  第六条诫命无条件绝对禁止人毁灭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造的生命。如果我们承认子宫内的孩子是按照上帝的形象造的,那么人工堕胎就是非常可怕的一种错误。作为基督徒,我们应该查考《圣经》以决定自己应该怎样看待胎儿。《圣经》说,伤害妇女的人一定要按照对方丈夫的要求和判官的判决向受害方支付罚金。人们对这段经文有不同的解释。
  有些人说,由于争斗而造成的意外人工堕胎,这段经文没有建议按照以血还血、以命偿命的原则取伤害人一方的性命。坚持这种观点的人声称《圣经》并没有把胎儿视为人。因为如果把胎儿也视为人的话,就会要求以命偿命,而不是支付罚金。
  《耶利米书》一章4-5节描述了先知耶利米的经历。耶利米说:“耶和华的话临到我说,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我已派你作列国的先知。”上帝并没有说耶利米是偶然在母腹中孕育的。上帝让耶利米在母腹中成形,在他出生之前上帝就认识他。甚至在耶利米出生之前,上帝已使他分别为圣作先知。
  《诗篇》一百三十九篇13-16节给出了类似强有力的陈述。“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屁我。我要称谢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为奇妙,这是我心深知道的。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处被联络;那时,我的形体并不向你隐藏。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或作:我被造的肢体尚未有其一),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
  在《新约圣经》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利亚的动人故事。她被告之弥赛亚将会在她腹中孕育,后来她去看望已有身孕的表姐以利沙伯。当马利亚称颂主的时候,未出生的施洗约翰在以利沙伯的腹中跳动。施洗约翰知道那个神迹已经发生了。
  《圣经》显然在说未出生的婴儿是有能力建立关的,他们有某种属灵的看见,有能力接受某种从上帝而来的旨意;《圣经》还特别声明是上帝使胎儿成形的。因此,有人说胎儿的成形是从上帝使受孕成功的那一刻开始。从那一刻起,人就要服从上帝第六条诫命的原则。没有任何条件可以成为我们伤害胎儿的借口。内科医生让我们了解了很多有关胚胎发育成人的事实。奥利弗·欧当凡(Oliver O'Donavan)从中总结了七点。诺曼·安德森(Norman Anderson)在他的《生死之事》(Issues of Life and Death)中引用了这七点。
  一、有一类人说,受孕时精子与卵子一接触就完全成为了人。在这类人中,有的会说“精子与卵子一接触”的说法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所以他们宁愿将其描述为“在受孕的那一刻”。但是,受孕的过程我们是无法精确测量的。无论如何,大家都同意,一旦受孕,孩子就被赋予了从上帝而来的形象。
  二、还有一类人认为,第一种理论的问题在于,有50%的受精卵在发育过程中会自然流失,那么这50%还未成形的、未着床的受精卵也应该带有从上帝而来的形象,它们并没有以任何我们认为有意义的方式存在就滑入了永恒。这一类人声称,人的成形始于受精卵着床。在着床之前,受精卵根本没有任何存在意义。
  三、第三类人说,当胚胎有了人形的时候才能说它是人。他们说胚胎发育到至少3厘米的时候才有人形,这时候大约是受孕之后的45到49天。
  四、还有一类人说,当胚胎有了活力之后才成了人。老一辈的神学家们曾试图搞明白“人是什么时候得到灵魂的?”和“灵魂是什么时候离开人的?”
  有人认为人的身体里有一个灵魂,也有人说人是由灵、魂、体构成的,也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坚信一定存在一个胚胎被赋子灵魂的时刻。为了帮助你明白这一变化是怎么发生的,我不妨引用一下亚里士多德的说法。他说,对于男性,受孕之后25到40天被赋予了灵魂,而女性则大约是在50到80天。
  五、还有人提出了第五种说法。他们说,当胚胎具备了成活力的时刻,胚胎才成为了人。从那一刻起,胚胎即使离开母体也能存活。但这一说法在今天仍存在一个问题,即现代的先进科学技术发现,胚胎获得成活力的时刻是不断变化的。高级法院的法官桑德拉·康纳(Sandra Day O'Connor)说:
  “在不远的将来,怀孕三个月之内胚胎就具备自主生长发育能力将成为可能。”果真如此的话,高级法院关于人工堕胎的规定无疑将失去根本的依据。
  六、另外一类人力图将问题简单化。他们说,人只有在出生以后,才可以被称为人。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如何解释《圣经》中的信息呢?
  七、最后,有人声称,在出生一年之后胚胎才完全长成人。他们说在一岁之前,要孩与所有刚出生的动物是差不多的,因为人类的婴孩比动物更无助。
  纵观所有的猜测,你发觉自己像是坠入了迷雾。我们查考《圣经》、医学和自己的常识,觉得很难判定到底从哪一刻开始未出生的婴孩变成了赋有上帝的形象的人。关于胚胎到底是人,是完全的人、未成型的人,还是未来的人?人们对此有很多的争论。那些支持人工堕胎的人说,胚胎不过是类似于人罢了。他们把胚胎当作和阑尾一样的东西,认为那只不过是一堆无用的组织,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按照《圣经》的说法,无论如何我们都不可接受这一说法。
  尽管这个问题有着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但如果我们承认胚胎能够发育完全,那么胚胎终会发育成为人。因而无论如何,我们都不会欣然同意那些冷漠而又随随便便地干预胚胎生长发育的作法。虽然我们无法准确说出胚胎是在什么时候有了上帝的形象,但我们至少不会去损害它。我们至少应该对待胚胎持有一种最为保守的姿态。如果我们珍重生命的话,一定不仅仅珍重未出生的婴儿,也会珍重婴儿的母亲。我们需要对母亲给予关注,关注母亲的身体健康、情感状态和属灵状况。
  “堕胎就是在谋杀赋有上帝形象的人”,在我们这样告诉一些年轻妇女的同时,我们还要关心这些年轻女性本身。堕胎会对她们的情感带来怎样的伤害?对她们的心灵又有什么影响?她们又将如何面对世界?
  如果我们只是一味地向那些堕胎妇女施加压力,她们的情绪很可能会崩溃,甚至会导致自杀。在堕过胎的妇女中,抑郁和自杀的倾向更加明显。在我看来,如果我们珍视生命的话,那就必须对未出生的生命和已出生生命等同视之。我们要珍重胎儿,同时也要尊重母亲,这就使人工堕胎问题变得异常复杂。
  某些情况下,我们必须在未出生生命的权利和已有生命的权利之间寻求某种平衡。对于这个问题,罗马天主教的解决方案非常简单,他们将胎儿的生命权利放在首位。在女权主义者和思想开放的人看来,这简直毫无道理。他们说活人的权利远比将要成活之生命的权利重要。然而,不同的《圣经》经文似乎支持不同观点,这给一些人造成很大的困惑:“我们该如何协调这些观点呢?”
  我们能在别人的要求下支持人工堕胎吗?当然不能。
  我们应该绝对无条件地一律取缔人工堕胎吗?在我看来,这样做其实并没有充分考虑母亲和胎儿的生命需要。可能有人会说,当母亲身体有严重疾病,妊娠会威胁她生命的时候就需要实施人工堕胎。然而与此相对应的,我引用一位英国医生的话说:“在40年的妇产科经验中,我只记得少数几次,因分娩而危及母亲的生命。”我们要牢记这句话。“已出生的和未出生的生命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是我们必须持守的立场。我们既要维护未出生婴儿的权力,因为婴儿的生命拥有上帝赋予的形象;同时,也应当充分关爱那些堕胎的妇女,因为严重的负罪感时常让她们感到沮丧,并有可能自杀。我们应当对胎儿和堕胎妇女怀有同样的同情心。在我们劝说妇女不要采取人工堕胎时,应该帮助她们做好孕产期的各项准备。同时,我们还需要帮助那些需要饶恕的人,这不仅指在出生权方面,更要在生命的各个层面为他们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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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今天的我们而言,第六条诫命提供了怎样切实可行的原则呢?针对这一问题,我想从四个方面进行阐述。的确,这条律法对历史上今天的我们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堕胎!  “不可杀人”的诫命与堕胎有何关联呢?  1973年,步英国和前苏联的后尘,美国立法宣布妇女有权堕胎。立法人的决定着眼于人权,却忽视了未出生的孩子也有自己的权利。总的来说,他们认为妇女是独立的人,拥有自己的权利,包括隐私权。有什么比她的身体更隐秘的呢?所以没人有权力干涉妇女对自己身体的权利。这听起来很符合逻辑,甚至很合理。高级法院赞同这一声明并通过了相关法律。  然而,其结果是什么呢?在今天的美利坚合众国,平均每分钟实施三个人工堕胎。也就是说,每天实施4000人次的人工堕胎。照此估算,仅在我们国家,从1973年至今,已有1500万个胎儿被实施了人工堕胎。《圣经》宣告“人的生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我们却生活在一个动辄就毁灭了1500万未出生婴儿的社会中。由此看来,堕胎问题该引起我们的严重关注。  堕胎已经成为一个极为敏感的话题。有人向提供堕胎服务的诊所投炸弹;有人在提供堕胎咨询的机构附近设置岗哨;有人给已经接受人工堕胎的人写信;实施
堕胎的医生不得不承受着各种各样的压力。同时,人们更加注重个人隐私权。堕胎问题成了公众广泛关注的问题,也是非常个人化的社会问题,我们很容易被牵扯进去。作为基督徒,我们必须认真考虑如何将第六条诫命应用到人工堕胎的问题上。  高级法院声称妇女有权人工堕胎,因为她们对自己的身体有隐私权。但是,这种权利并不是绝对的。在怀孕的前三个月,妇女有权要求实施人工堕胎;在第4~6个月期间,她拥有同样的权利,但国家可以通过相关规定对人工堕胎的过程进行限制。在最后三月内是禁止实施人工堕胎的,除非母亲的生命受到威胁。因此,人工堕胎是一种权利,但并不是没有丝毫约束力,可以任意践踏的一种权利。  第六条诫命无条件绝对禁止人毁灭上帝按照自己的形象造的生命。如果我们承认子宫内的孩子是按照上帝的形象造的,那么人工堕胎就是非常可怕的一种错误。作为基督徒,我们应该查考《圣经》以决定自己应该怎样看待胎儿。《圣经》说,伤害妇女的人一定要按照对方丈夫的要求和判官的判决向受害方支付罚金。人们对这段经文有不同的解释。  有些人说,由于争斗而造成的意外人工堕胎,这段经文没有建议按照以血还血、以命偿命的原则取伤害人一方的性命。坚持这种观点
的人声称《圣经》并没有把胎儿视为人。因为如果把胎儿也视为人的话,就会要求以命偿命,而不是支付罚金。  《耶利米书》一章4-5节描述了先知耶利米的经历。耶利米说:“耶和华的话临到我说,我未将你造在腹中,我已晓得你;你未出母胎,我已分别你为圣,我已派你作列国的先知。”上帝并没有说耶利米是偶然在母腹中孕育的。上帝让耶利米在母腹中成形,在他出生之前上帝就认识他。甚至在耶利米出生之前,上帝已使他分别为圣作先知。  《诗篇》一百三十九篇13-16节给出了类似强有力的陈述。“我的肺腑是你所造的;我在母腹中,你已覆屁我。我要称谢你,因我受造,奇妙可畏;你的作为奇妙,这是我心深知道的。我在暗中受造,在地的深处被联络;那时,我的形体并不向你隐藏。我未成形的体质,你的眼早已看见了;你所定的日子,我尚未度一日(或作:我被造的肢体尚未有其一),你都写在你的册上了。”  在《新约圣经》中,我们可以看到马利亚的动人故事。她被告之弥赛亚将会在她腹中孕育,后来她去看望已有身孕的表姐以利沙伯。当马利亚称颂主的时候,未出生的施洗约翰在以利沙伯的腹中跳动。施洗约翰知道那个神迹已经发生了。  《圣经》显然在说未出生的婴儿是有能
力建立关的,他们有某种属灵的看见,有能力接受某种从上帝而来的旨意;《圣经》还特别声明是上帝使胎儿成形的。因此,有人说胎儿的成形是从上帝使受孕成功的那一刻开始。从那一刻起,人就要服从上帝第六条诫命的原则。没有任何条件可以成为我们伤害胎儿的借口。内科医生让我们了解了很多有关胚胎发育成人的事实。奥利弗·欧当凡(Oliver ODonavan)从中总结了七点。诺曼·安德森(Norman Anderson)在他的《生死之事》(Issues of Life and Death)中引用了这七点。  一、有一类人说,受孕时精子与卵子一接触就完全成为了人。在这类人中,有的会说“精子与卵子一接触”的说法有点让人摸不着头脑,所以他们宁愿将其描述为“在受孕的那一刻”。但是,受孕的过程我们是无法精确测量的。无论如何,大家都同意,一旦受孕,孩子就被赋予了从上帝而来的形象。  二、还有一类人认为,第一种理论的问题在于,有50%的受精卵在发育过程中会自然流失,那么这50%还未成形的、未着床的受精卵也应该带有从上帝而来的形象,它们并没有以任何我们认为有意义的方式存在就滑入了永恒。这一类人声称,人的成形始于受精卵着床。在
着床之前,受精卵根本没有任何存在意义。  三、第三类人说,当胚胎有了人形的时候才能说它是人。他们说胚胎发育到至少3厘米的时候才有人形,这时候大约是受孕之后的45到49天。  四、还有一类人说,当胚胎有了活力之后才成了人。老一辈的神学家们曾试图搞明白“人是什么时候得到灵魂的?”和“灵魂是什么时候离开人的?”  有人认为人的身体里有一个灵魂,也有人说人是由灵、魂、体构成的,也有人在任何情况下都坚信一定存在一个胚胎被赋子灵魂的时刻。为了帮助你明白这一变化是怎么发生的,我不妨引用一下亚里士多德的说法。他说,对于男性,受孕之后25到40天被赋予了灵魂,而女性则大约是在50到80天。  五、还有人提出了第五种说法。他们说,当胚胎具备了成活力的时刻,胚胎才成为了人。从那一刻起,胚胎即使离开母体也能存活。但这一说法在今天仍存在一个问题,即现代的先进科学技术发现,胚胎获得成活力的时刻是不断变化的。高级法院的法官桑德拉·康纳(Sandra Day OConnor)说:  “在不远的将来,怀孕三个月之内胚胎就具备自主生长发育能力将成为可能。”果真如此的话,高级法院关于人工堕胎的规定无疑将失去根本的依据。  
六、另外一类人力图将问题简单化。他们说,人只有在出生以后,才可以被称为人。如果这样的话,我们如何解释《圣经》中的信息呢?  七、最后,有人声称,在出生一年之后胚胎才完全长成人。他们说在一岁之前,要孩与所有刚出生的动物是差不多的,因为人类的婴孩比动物更无助。  纵观所有的猜测,你发觉自己像是坠入了迷雾。我们查考《圣经》、医学和自己的常识,觉得很难判定到底从哪一刻开始未出生的婴孩变成了赋有上帝的形象的人。关于胚胎到底是人,是完全的人、未成型的人,还是未来的人?人们对此有很多的争论。那些支持人工堕胎的人说,胚胎不过是类似于人罢了。他们把胚胎当作和阑尾一样的东西,认为那只不过是一堆无用的组织,没有什么大不了的。按照《圣经》的说法,无论如何我们都不可接受这一说法。  尽管这个问题有着一定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但如果我们承认胚胎能够发育完全,那么胚胎终会发育成为人。因而无论如何,我们都不会欣然同意那些冷漠而又随随便便地干预胚胎生长发育的作法。虽然我们无法准确说出胚胎是在什么时候有了上帝的形象,但我们至少不会去损害它。我们至少应该对待胚胎持有一种最为保守的姿态。如果我们珍重生命的话,一定不仅仅珍重未出
生的婴儿,也会珍重婴儿的母亲。我们需要对母亲给予关注,关注母亲的身体健康、情感状态和属灵状况。  “堕胎就是在谋杀赋有上帝形象的人”,在我们这样告诉一些年轻妇女的同时,我们还要关心这些年轻女性本身。堕胎会对她们的情感带来怎样的伤害?对她们的心灵又有什么影响?她们又将如何面对世界?  如果我们只是一味地向那些堕胎妇女施加压力,她们的情绪很可能会崩溃,甚至会导致自杀。在堕过胎的妇女中,抑郁和自杀的倾向更加明显。在我看来,如果我们珍视生命的话,那就必须对未出生的生命和已出生生命等同视之。我们要珍重胎儿,同时也要尊重母亲,这就使人工堕胎问题变得异常复杂。  某些情况下,我们必须在未出生生命的权利和已有生命的权利之间寻求某种平衡。对于这个问题,罗马天主教的解决方案非常简单,他们将胎儿的生命权利放在首位。在女权主义者和思想开放的人看来,这简直毫无道理。他们说活人的权利远比将要成活之生命的权利重要。然而,不同的《圣经》经文似乎支持不同观点,这给一些人造成很大的困惑:“我们该如何协调这些观点呢?”  我们能在别人的要求下支持人工堕胎吗?当然不能。  我们应该绝对无条件地一律取缔人工堕胎吗?在我看来,这
样做其实并没有充分考虑母亲和胎儿的生命需要。可能有人会说,当母亲身体有严重疾病,妊娠会威胁她生命的时候就需要实施人工堕胎。然而与此相对应的,我引用一位英国医生的话说:“在40年的妇产科经验中,我只记得少数几次,因分娩而危及母亲的生命。”我们要牢记这句话。“已出生的和未出生的生命都是神圣不可侵犯的”,这是我们必须持守的立场。我们既要维护未出生婴儿的权力,因为婴儿的生命拥有上帝赋予的形象;同时,也应当充分关爱那些堕胎的妇女,因为严重的负罪感时常让她们感到沮丧,并有可能自杀。我们应当对胎儿和堕胎妇女怀有同样的同情心。在我们劝说妇女不要采取人工堕胎时,应该帮助她们做好孕产期的各项准备。同时,我们还需要帮助那些需要饶恕的人,这不仅指在出生权方面,更要在生命的各个层面为他们提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