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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谬要略

历代基督教信条 by 尼科斯

错谬要略
  教皇庇乌第九于颁布童女马利亚无原罪受胎说的第十周年日,即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颁布错谬要略,将十九世纪他所认为的错谬,仿雅歌第六章八节八十妃嫔之数定为八十,而分为十类。他曾在他的各劝谕,通谕,和书信中,对这些“错谬”加以申斥,但如今把它们总集起来了。
  错谬要略虽是教皇用个人的权威颁布的,但是教皇既被认为是不能错误的,所以这文件在天主教中就成了一个有权威的,不能错误的信仰标准。虽有天主教法规学家诡辩说它并非信条,但它既然直接地反对它所认为的错谬,便是间接地表达了它的信仰。
  错谬要略攻击泛神主义,自然主义,唯理主义,无神主义,物质主义,共党主义,国家主义伦理相对论等,但它也攻击宗教和公民的自由,圣经公会,政教分离。因此它不免犯皂白不分,是非不明的错谬。再者,它一方面反对政权干预教政,另一方面却主张教皇有权干预政治;一方面反对加于天主教徒的压迫,另一方面却主张教皇有权压迫其他教徒,甚至要求国家以天主教为惟一的宗教,而以“其他一切崇拜仪式”为非法,并要求国家承认天主教有掌管公共教育,科学,和文学之权。因此它不免是违反了“你们要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的金科玉律,并且是犯了企图恢复中世纪教皇权威至上主义的嫌疑。
  参考书
  Bettenson,Documents of the Christian Church,pp.379-381.
  Briggs,Theological Symbolics,p.226.
  Curlis,op.cit.,p.121.
  Nielsen,the History of the Papacy in the XIXth Century,Vol.Ⅱ,pp.258 ff
  Schaff,op.cit.,Vol.I,pp.128-134;Vol.Ⅱ,pp.213-233.

  错谬要略
  在我们至圣之主教皇庇乌第九的各劝谕,通谕,和书信内所禁止的当代主要错谬之要略。
  第一节、泛神主义,自然主义,和绝对唯理主义。
  一、宇宙之外并无至上,至智,极开怀万物的神存在,天主不过是自然,因此是有改变的。实际上,天主是在人和世界里面产生的,万物都是天主,都有天主的本质。所以天主就等于是世界,这样灵便是物,必要便是自由,真便是假,善便是恶,正义便是强权。
  二、天主对人和世界一切动作都是应予以否认的。
  三、人将天主置之度外的理智,乃是真假和善恶惟一的仲裁;它是它本身的法律,并靠其自然的能力,足以造福人群国家。
  四、宗教的一切真理都是从理智固有能力得表的;因此理智是准规,藉此人能以,并应明白一切真理。
  五、天主的启示是不完全的,所以是有继续无穷的进步,而这进步是照理智的进步而有的。
  六、基督教信仰是违反理智的,天主的启示对于人的完全,非但无益,而且有损。
  七、圣经所载预言和神迹,是诗人的杜撰;基督教信仰的神秘是哲学家考究的结果。新旧约书中包含着神话,而耶稣基督本身也是神话式的杜撰。
  第二节、温和唯理主义
  八、既然理智与宗教被置于平等地位,那么属神学的事必须与属哲学的事同样加以处理。
  九、基督教的一切教义,毫无例外,是科学或哲学的对象;人的理智,只须受了历史的训练,便能靠本身自然的力量和原则,真知道你甚至是最深奥的教义,如果这些教义是被提供为理智所探讨的题材。
  十、既然哲学家是一回事,哲学又是一回事,所以哲学家服从他所承认为真的权威,乃是他的权利和义务;但哲学既不能,也不应服从任何权威。
  十一、教会不仅永不应当批评哲学,而且应当容忍哲学的错谬,让哲学去纠正它们。
  十二、教皇和各罗马圣部的谕令束缚科学自由的进步。
  十三、古经院学博士们用以治神学的方法和原则,已不再适用于现代和科学进步的需求。
  十四、治哲学必须完全不顾超自然的启示。
  第三节、冷淡主义,宽泛主义。
  十五、各人都有自由照理智之光,信奉他信以为真的宗教。
  十六、人在任何宗教中可以找着永远拯救之路,并获得永远的拯救。
  十七、我们对那些与基督的真教会毫不相干的人能否永远得救事,至少可存很有根据的希望。
  十八、耶稣教不过是同一真宗教的另一形式,人在其中,可能是像在天主教中一样蒙天主悦纳的。
  第四节、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秘密会社,圣经公会,教士自由会社。
  教皇对这一类的瘟疫常用严辞加以申斥,见一八四六年十一月九日教皇通谕Qui Pluribus;一八四九年四月二十日教皇劝谕Quibus quantisque;一八四九年十二月八日教皇通谕Noscitis et Nobiscum;一八五四年十二月九日教皇劝谕Singulari quadam;一八六三年八月十日教皇通谕Quantoconficiamur moerore。
  第五节、论教会及其权利而生的错谬。
  十九、教会既不是一个真实,完美,和完全自由的团体,也没有那由创立者基督所赋予她的特别和永远的权利;反之,教会权柄的范围,乃是由政府的权柄规定的。
  二十、掌教权者未经政府许可同意,毋得行使其权威。
  二十一、教会没有权柄武断规定天主教是惟一的真宗教。
  二十二、只那些由教会不能错误的判断提供出来作为普世信仰的教义,才是天主教的教师和作者所必须遵守的。
  二十三、诸罗马教皇和大公会议曾经越出了他们的权力范围,篡夺了君王的权利,甚至在规定信仰和道德事项上也犯了错误。
  二十四、教会无权使用武力,或直接或间接使用属世的权柄。
  二十五、主教职除固有的权柄以外,另有由政府明明或默认所授予的属世权柄,这权柄因此也是可由政府随意随时予以取消的。
  二十六、教会没有天赋和合法的据有权。
  二十七、教士和教皇应当绝对被摈于俗务的处理和掌管之外。
  二十八、主教们未得政府的许可,甚至无权公布他们的公函。
  二十九、罗马教皇所颁的特许,除非是由政府所商请的,必须被认为无效的。
  三十、教会和教士不受法律制裁,乃导源于国法。
  三十一、处理教士民刑案件的教会法庭应当竭力予以铲除,而毋须得教皇的同意,也不必顾及他的抗议。
  三十二、废止教士免役,不至违反天赋的权利或公道。这种废止是为国家的进步,特别是为一个建立在自由政府原则上的社会所要求的。
  三十三、教会并无任何固有的权利以垄断神学教育的指导。
  三十四、把罗马教皇看为一位在普世教会中自由行动之君王的教训,乃是一个通行于中世纪的教理。
  三十五、若是全体教会会议的议决,或普世人民的行动,将教皇权从罗马主教和罗马城移到另一主教和另一城,那是并不会有碍的。
  三十六、一国之内教会协会所规定的,再无加以讨论的余地,而政府能以看这种协会所决定的事为已经解决的事。
  三十七、国家教会在既从罗马教皇的权威显然分离之后,便能以成立了。
  三十八、罗马教皇们的专横是使教会分裂为东西教会的一个原因。
  第六节、论社会及其与教会的关系而生的错谬
  三十九、国家是一切权利的源头,并禀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
  四十、天主教的教训违反社会的安全和利益。
  四十一、甚至由不信的君王所执行的政权,对宗教事务也操间接和消积的权柄。所以它不仅能授权给主教,而且能接受人受教会冤屈时的上诉。
  四十二、在两权当中有互相冲突的法律存在时,当以国法为准。
  四十三、政府有权将那与教皇所订有关教会特权之行使的条约(通称为Concordats),加以破坏,宣告作废,而毋须得到教皇的同意,甚至不顾及他的抗议。
  四十四、政府可以干预有关宗教,道德,和心灵治理的事宜。因此它掌管教牧们为指导人的良心所发的训诲。更且它有权规定人领受圣礼时所必具的资格。
  四十五、那教育基督教国家内青年的公共学校之指导全权,除(也有限度)主教区神学院在外,可以归于并且必须归于政府;任何其他权威毫无任何权利来干涉学校的训育,课程的编排,学位的领受,教员的选择和批准。
  四十六、甚且在神学院所采取的研究方法,也受政府的管制。
  四十七、据最优的社会学说,一切向各阶级小孩开放的公立学校,和所有为求提倡文学和哲学,并为求教育青年的公共学院,都应当从教会的权威,管理,和干涉中解放出来,而完全受政府的管制,以符合掌权者的意旨,和公共的舆论。
  四十八、这种教育青年的制度,即主张与天主教信仰和教会管理分离的,并主张专门或至少主要地将属自然的知识,和属世生活的目的教训青年的制度,乃是可以为天主教徒所认可的。
  四十九、政府有权阻止教士与信徒自由相通,并与罗马教皇相通。
  五十、政府有固有的权利举荐主教,并可命令他们在接受教皇正式授任和书信之前,执行主教区的职权。
  五十一、再者,政府有权革除主教的牧职,又在那些关涉国内主教区和主教封立的事上,毋须服从罗马教皇。
  五十二、政府本身有权将教会规定男女献身宗教职务的年龄加以更改,并可吩咐一切宗教机构未经许可,不得接纳人发修道誓愿。
  五十三、保护宗教机构,以及保证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均应予废除;政府甚至有权帮助凡愿脱离修道生活并废弃誓愿的人。政府也可制止修道派,教堂,甚至连私人所设立的也在内,并可将它们所有的产业和收入归政府处理。
  五十四、君王不仅不受教会的统治,而且在诉讼案件的治权上居教会之上。
  五十五、政教应当彼此分离。
  第七节、论本乎自然律的伦理和基督教伦理而生的错谬
  五十六、道德律毋须经上帝认可,人的律法毋须符合自然律,也毋须获得天主批准。
  五十七、哲学,伦理学,和法律,都可以而且必须脱离天主和教会的权威。
  五十八、人除承认有寓于物质中的能力以外,不要承认另有什么能力;人应认为一切道德的教训和优秀是在于使人利用各种可能的工具以积攒财宝,享受快乐。
  五十九、惟有物质的事实才是算为对的,所谓义务都不过是无稽之谈,一切行为都可算为对的。
  六十、权威无非是居多数并有属物质的势力。
  六十一、不义的行为若是成功了,并不违反正义的神圣。
  六十二、“不干涉”的原则应予以宣布,加以遵守。
  六十三、不服从甚至反叛合法的君王,是可以的。
  六十四、人为爱国的缘故破坏神圣的誓愿,作出各种违背天法邪恶和残酷的行为,不仅是无可指摘的,而且是十分合法的。
  第八节、论基督教婚姻而有的错谬
  六十五、说基督把婚姻提到一个圣礼的尊严地位,此一说是决不能容忍的。
  六十六、婚姻圣礼只是婚约的一种补助,且是可从婚约分离的,而且此圣礼仅是婚礼中的祝福而已。
  六十七、照自然律结婚不是不能解除的,所以离婚是可以由政府正式成立的。
  六十八、教会无权规定使结婚无效之阻碍。政府握有此权,并能废除现行的结婚阻碍。
  六十九、教会只在晚近的世代才开始规定使结婚无效之阻碍,并且她行使的此种权利,原不是她固有的,而是从政府借来的。
  七十、天特会议对那些否认教会有权规定使结婚无效之阻碍的人所订的咒诅教条,或是并非教义的,或是必须被看为仅是涉及这种借用之权。
  七十一、天特会议所订结婚仪式,――将不奉行者予以婚姻无效处分――,在政府指定了另一有效仪式时,就不必为人所奉行。
  七十二、波尼法修第八(Boniface Ⅷ)是头一位宣布说,人在受圣职时所起守贞的誓愿,便将婚姻废除了。
  七十三、在基督徒中间只依国法所订的婚约,便足以成为真正的婚姻;说基督徒中间的婚约总是一种圣礼,或说无此圣礼,婚约便无效,乃都是不足置信的。
  七十四、婚姻案件和婚约原是属于国家管辖的。
  注意:其他两个错谬,即废除教士独身,并以出嫁较优于作处女,也有这种倾向。
  第九节、论罗马教皇属世权柄而有的错谬
  七十五、天主教徒对于政教两权是否相合,意见并不一致。
  七十六、若除去教皇所操属世之权,那对于教会的自由和繁荣极有裨益。
  第十节、与近代自由主义有关的错谬
  七十七、今日不再宜于以天主教为惟一的国教,以致排除其他崇拜仪式。
  七十八、因此法律在若干称为天主教的国家中,已经聪明地担保凡入其境居住的人,都可以公开举行他们自己的崇拜。
  七十九、再者,若说国家对各种崇拜所赋的自由,并对任何种公开发表的意见和观点所给的全权,更易于败坏人的道德和心思,并传播冷淡主义的瘟疫,乃是不足置信的。
  八十、罗马教皇能够,并且应当与现代的进步,自由主义,和文化彼此和好,并予以赞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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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谬要略  教皇庇乌第九于颁布童女马利亚无原罪受胎说的第十周年日,即一八六四年十二月八日,颁布错谬要略,将十九世纪他所认为的错谬,仿雅歌第六章八节八十妃嫔之数定为八十,而分为十类。他曾在他的各劝谕,通谕,和书信中,对这些“错谬”加以申斥,但如今把它们总集起来了。  错谬要略虽是教皇用个人的权威颁布的,但是教皇既被认为是不能错误的,所以这文件在天主教中就成了一个有权威的,不能错误的信仰标准。虽有天主教法规学家诡辩说它并非信条,但它既然直接地反对它所认为的错谬,便是间接地表达了它的信仰。  错谬要略攻击泛神主义,自然主义,唯理主义,无神主义,物质主义,共党主义,国家主义伦理相对论等,但它也攻击宗教和公民的自由,圣经公会,政教分离。因此它不免犯皂白不分,是非不明的错谬。再者,它一方面反对政权干预教政,另一方面却主张教皇有权干预政治;一方面反对加于天主教徒的压迫,另一方面却主张教皇有权压迫其他教徒,甚至要求国家以天主教为惟一的宗教,而以“其他一切崇拜仪式”为非法,并要求国家承认天主教有掌管公共教育,科学,和文学之权。因此它不免是违反了“你们要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的金科玉律,并且是犯
了企图恢复中世纪教皇权威至上主义的嫌疑。  参考书  Bettenson,Documents of the Christian Church,pp.379-381.  Briggs,Theological Symbolics,p.226.  Curlis,op.cit.,p.121.  Nielsen,the History of the Papacy in the XIXth Century,Vol.Ⅱ,pp.258 ff  Schaff,op.cit.,Vol.I,pp.128-134;Vol.Ⅱ,pp.213-233.  错谬要略  在我们至圣之主教皇庇乌第九的各劝谕,通谕,和书信内所禁止的当代主要错谬之要略。  第一节、泛神主义,自然主义,和绝对唯理主义。  一、宇宙之外并无至上,至智,极开怀万物的神存在,天主不过是自然,因此是有改变的。实际上,天主是在人和世界里面产生的,万物都是天主,都有天主的本质。所以天主就等于是世界,这样灵便是物,必要便是自由,真便是假,善便是恶,正义便是强权。  二、天主对人和世界一切动作都是应予以否认的。  三、人将天主置之度外的理智,乃是真假和善恶
惟一的仲裁;它是它本身的法律,并靠其自然的能力,足以造福人群国家。  四、宗教的一切真理都是从理智固有能力得表的;因此理智是准规,藉此人能以,并应明白一切真理。  五、天主的启示是不完全的,所以是有继续无穷的进步,而这进步是照理智的进步而有的。  六、基督教信仰是违反理智的,天主的启示对于人的完全,非但无益,而且有损。  七、圣经所载预言和神迹,是诗人的杜撰;基督教信仰的神秘是哲学家考究的结果。新旧约书中包含着神话,而耶稣基督本身也是神话式的杜撰。  第二节、温和唯理主义  八、既然理智与宗教被置于平等地位,那么属神学的事必须与属哲学的事同样加以处理。  九、基督教的一切教义,毫无例外,是科学或哲学的对象;人的理智,只须受了历史的训练,便能靠本身自然的力量和原则,真知道你甚至是最深奥的教义,如果这些教义是被提供为理智所探讨的题材。  十、既然哲学家是一回事,哲学又是一回事,所以哲学家服从他所承认为真的权威,乃是他的权利和义务;但哲学既不能,也不应服从任何权威。  十一、教会不仅永不应当批评哲学,而且应当容忍哲学的错谬,让哲学去纠正它们。  十二、教皇和各罗马圣部的谕令束缚科学自由的进步
。  十三、古经院学博士们用以治神学的方法和原则,已不再适用于现代和科学进步的需求。  十四、治哲学必须完全不顾超自然的启示。  第三节、冷淡主义,宽泛主义。  十五、各人都有自由照理智之光,信奉他信以为真的宗教。  十六、人在任何宗教中可以找着永远拯救之路,并获得永远的拯救。  十七、我们对那些与基督的真教会毫不相干的人能否永远得救事,至少可存很有根据的希望。  十八、耶稣教不过是同一真宗教的另一形式,人在其中,可能是像在天主教中一样蒙天主悦纳的。  第四节、社会主义,共产主义,秘密会社,圣经公会,教士自由会社。  教皇对这一类的瘟疫常用严辞加以申斥,见一八四六年十一月九日教皇通谕Qui Pluribus;一八四九年四月二十日教皇劝谕Quibus quantisque;一八四九年十二月八日教皇通谕Noscitis et Nobiscum;一八五四年十二月九日教皇劝谕Singulari quadam;一八六三年八月十日教皇通谕Quantoconficiamur moerore。  第五节、论教会及其权利而生的错谬。  十九、教会既不是一个真实,完美,和完全自由的团体,也没有那由创立者基
督所赋予她的特别和永远的权利;反之,教会权柄的范围,乃是由政府的权柄规定的。  二十、掌教权者未经政府许可同意,毋得行使其权威。  二十一、教会没有权柄武断规定天主教是惟一的真宗教。  二十二、只那些由教会不能错误的判断提供出来作为普世信仰的教义,才是天主教的教师和作者所必须遵守的。  二十三、诸罗马教皇和大公会议曾经越出了他们的权力范围,篡夺了君王的权利,甚至在规定信仰和道德事项上也犯了错误。  二十四、教会无权使用武力,或直接或间接使用属世的权柄。  二十五、主教职除固有的权柄以外,另有由政府明明或默认所授予的属世权柄,这权柄因此也是可由政府随意随时予以取消的。  二十六、教会没有天赋和合法的据有权。  二十七、教士和教皇应当绝对被摈于俗务的处理和掌管之外。  二十八、主教们未得政府的许可,甚至无权公布他们的公函。  二十九、罗马教皇所颁的特许,除非是由政府所商请的,必须被认为无效的。  三十、教会和教士不受法律制裁,乃导源于国法。  三十一、处理教士民刑案件的教会法庭应当竭力予以铲除,而毋须得教皇的同意,也不必顾及他的抗议。  三十二、废止教士免役,不至违反天赋的权利或公道。这种
废止是为国家的进步,特别是为一个建立在自由政府原则上的社会所要求的。  三十三、教会并无任何固有的权利以垄断神学教育的指导。  三十四、把罗马教皇看为一位在普世教会中自由行动之君王的教训,乃是一个通行于中世纪的教理。  三十五、若是全体教会会议的议决,或普世人民的行动,将教皇权从罗马主教和罗马城移到另一主教和另一城,那是并不会有碍的。  三十六、一国之内教会协会所规定的,再无加以讨论的余地,而政府能以看这种协会所决定的事为已经解决的事。  三十七、国家教会在既从罗马教皇的权威显然分离之后,便能以成立了。  三十八、罗马教皇们的专横是使教会分裂为东西教会的一个原因。  第六节、论社会及其与教会的关系而生的错谬  三十九、国家是一切权利的源头,并禀有不受任何限制的权利。  四十、天主教的教训违反社会的安全和利益。  四十一、甚至由不信的君王所执行的政权,对宗教事务也操间接和消积的权柄。所以它不仅能授权给主教,而且能接受人受教会冤屈时的上诉。  四十二、在两权当中有互相冲突的法律存在时,当以国法为准。  四十三、政府有权将那与教皇所订有关教会特权之行使的条约(通称为Concordats),加
以破坏,宣告作废,而毋须得到教皇的同意,甚至不顾及他的抗议。  四十四、政府可以干预有关宗教,道德,和心灵治理的事宜。因此它掌管教牧们为指导人的良心所发的训诲。更且它有权规定人领受圣礼时所必具的资格。  四十五、那教育基督教国家内青年的公共学校之指导全权,除(也有限度)主教区神学院在外,可以归于并且必须归于政府;任何其他权威毫无任何权利来干涉学校的训育,课程的编排,学位的领受,教员的选择和批准。  四十六、甚且在神学院所采取的研究方法,也受政府的管制。  四十七、据最优的社会学说,一切向各阶级小孩开放的公立学校,和所有为求提倡文学和哲学,并为求教育青年的公共学院,都应当从教会的权威,管理,和干涉中解放出来,而完全受政府的管制,以符合掌权者的意旨,和公共的舆论。  四十八、这种教育青年的制度,即主张与天主教信仰和教会管理分离的,并主张专门或至少主要地将属自然的知识,和属世生活的目的教训青年的制度,乃是可以为天主教徒所认可的。  四十九、政府有权阻止教士与信徒自由相通,并与罗马教皇相通。  五十、政府有固有的权利举荐主教,并可命令他们在接受教皇正式授任和书信之前,执行主教区的职权。  五十
一、再者,政府有权革除主教的牧职,又在那些关涉国内主教区和主教封立的事上,毋须服从罗马教皇。  五十二、政府本身有权将教会规定男女献身宗教职务的年龄加以更改,并可吩咐一切宗教机构未经许可,不得接纳人发修道誓愿。  五十三、保护宗教机构,以及保证其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均应予废除;政府甚至有权帮助凡愿脱离修道生活并废弃誓愿的人。政府也可制止修道派,教堂,甚至连私人所设立的也在内,并可将它们所有的产业和收入归政府处理。  五十四、君王不仅不受教会的统治,而且在诉讼案件的治权上居教会之上。  五十五、政教应当彼此分离。  第七节、论本乎自然律的伦理和基督教伦理而生的错谬  五十六、道德律毋须经上帝认可,人的律法毋须符合自然律,也毋须获得天主批准。  五十七、哲学,伦理学,和法律,都可以而且必须脱离天主和教会的权威。  五十八、人除承认有寓于物质中的能力以外,不要承认另有什么能力;人应认为一切道德的教训和优秀是在于使人利用各种可能的工具以积攒财宝,享受快乐。  五十九、惟有物质的事实才是算为对的,所谓义务都不过是无稽之谈,一切行为都可算为对的。  六十、权威无非是居多数并有属物质的势力。  六十一
、不义的行为若是成功了,并不违反正义的神圣。  六十二、“不干涉”的原则应予以宣布,加以遵守。  六十三、不服从甚至反叛合法的君王,是可以的。  六十四、人为爱国的缘故破坏神圣的誓愿,作出各种违背天法邪恶和残酷的行为,不仅是无可指摘的,而且是十分合法的。  第八节、论基督教婚姻而有的错谬  六十五、说基督把婚姻提到一个圣礼的尊严地位,此一说是决不能容忍的。  六十六、婚姻圣礼只是婚约的一种补助,且是可从婚约分离的,而且此圣礼仅是婚礼中的祝福而已。  六十七、照自然律结婚不是不能解除的,所以离婚是可以由政府正式成立的。  六十八、教会无权规定使结婚无效之阻碍。政府握有此权,并能废除现行的结婚阻碍。  六十九、教会只在晚近的世代才开始规定使结婚无效之阻碍,并且她行使的此种权利,原不是她固有的,而是从政府借来的。  七十、天特会议对那些否认教会有权规定使结婚无效之阻碍的人所订的咒诅教条,或是并非教义的,或是必须被看为仅是涉及这种借用之权。  七十一、天特会议所订结婚仪式,――将不奉行者予以婚姻无效处分――,在政府指定了另一有效仪式时,就不必为人所奉行。  七十二、波尼法修第八(Bonifac
e Ⅷ)是头一位宣布说,人在受圣职时所起守贞的誓愿,便将婚姻废除了。  七十三、在基督徒中间只依国法所订的婚约,便足以成为真正的婚姻;说基督徒中间的婚约总是一种圣礼,或说无此圣礼,婚约便无效,乃都是不足置信的。  七十四、婚姻案件和婚约原是属于国家管辖的。  注意:其他两个错谬,即废除教士独身,并以出嫁较优于作处女,也有这种倾向。  第九节、论罗马教皇属世权柄而有的错谬  七十五、天主教徒对于政教两权是否相合,意见并不一致。  七十六、若除去教皇所操属世之权,那对于教会的自由和繁荣极有裨益。  第十节、与近代自由主义有关的错谬  七十七、今日不再宜于以天主教为惟一的国教,以致排除其他崇拜仪式。  七十八、因此法律在若干称为天主教的国家中,已经聪明地担保凡入其境居住的人,都可以公开举行他们自己的崇拜。  七十九、再者,若说国家对各种崇拜所赋的自由,并对任何种公开发表的意见和观点所给的全权,更易于败坏人的道德和心思,并传播冷淡主义的瘟疫,乃是不足置信的。  八十、罗马教皇能够,并且应当与现代的进步,自由主义,和文化彼此和好,并予以赞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