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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课 苦罪问题的哲学解答/梁燕城

21世纪基督徒装备100课 by 黄子嘉等

问题的陈列

本文要处理的,是一个宗教哲学的问题,就是所谓苦难与罪恶的问题(Problemofevilandsuffering,简称为Problemofevil),这问题在古代为伊壁鸠鲁(Epicurus)所提出,近代则为经验主义者休谟(Hume)所提出。

这问题是对基督教有关神的信念的挑战,基督教所相信的神是具全善全能之属性的,但全善全能的神为何容许「恶」(evil)的存在呢?这问题在休谟之《自然宗教对话》(DialoguesConcerningNaturalReligion)中提出如下∶

「如果他(神)想阻止恶,但不能,则他不是全能的,若他能够,但不要求如此做,则不是全善的。若他既要求阻止恶,且有能力去做,则何以世上仍有恶存在呢?」这是一两难论式,对神之属性作出质疑。

若用论式可陈列如下∶

一、一位全善的神,必要求除去恶,

二、一位全能的神必能够除去恶,

三、但如今有恶的存在,

四、故此神或许全善,但无能力阻止恶,或许全能,但不要求阻止恶,

五、故神同时是全善全能的命题与恶的存在矛盾,神不能同时全善全能。

不少人以这问题作为否定神存在的论证,但其实这与神是否存在无关,因为一般关乎神存在的讨论,是界定神为造物主,探讨天地万物如何由无而有,及何以有复杂规律等问题,而主张罪符合理性的设定,是认为万有是由神所创造。而苦罪的存在并不证明造物主不存在。而只能推出神若同时具有全善全能这两属性是矛盾的。

很明显,休谟已在这对话的开始时说明这一点,他说∶「本问题不是关乎神之存在(being),而是关乎神之本性(nature)。」

休谟的观点是批评神人同型论(anthropomorphism),认为不能用人性去推论神性,当从人的善和能力去推论神,就会陷入矛盾,神是超过人可以理性讨论的范围。然而这问题也成为很多人拒绝接受神全善全能性的理由,故此信神者若要提出理性的理由,就须一连串神哲学思考去解释。如今已界划清楚了讨论的范围,是关乎神的属性,即若相信神全善全能,那如何能理性地解释苦罪的存在,使神的属性与苦罪的事实一致而无矛盾呢?

这问题也是对基督教信仰内在一致性的挑战,基督教信仰的前提在肯定一全善全能的神。故必须要解释为何神容许苦罪存在,才能满足理性的需求。

首先答辩者可反问∶何为苦与罪∶为什么苦与罪一定含不善之意义?假若苦与罪是所以成就善的话,则其存在毫不损失神之全善与全能属性。

苦罪所以成就善之说,可以有以下两类型∶

(一)我们可把神之设计宇宙,类比为艺术之创造。

(二)在绘画时,一幅画之为美,在其色彩与光暗等能互相调配,若只有单一色彩,且毫无光暗,则此画平平无奇,没有美感。

(三)从美学角度看一幅画,不同色彩中有些是灰暗的,灰暗不是美的颜色,但若问画家为何在画中加上这色彩呢?答案是要看全幅画整体的美学创作,灰暗在整幅画来看是所以显出整幅画之美,这是灰暗颜色的价值,但此价值必要从整幅画上看,不能单从一小部分之光暗比较上看。

(四)若把宇宙类比画,神类比画家,灰暗色彩类比苦罪,如果我不自限于某一时空下去观宇宙,而能从宇宙之整体上看,则苦罪并非不善,且是所以成就整个宇宙之大善者。

(五)故若从无限之宇宙角度观之,苦罪之负面意义全部消解,且反显出其正面意义。

(一)若有一种人生观,视人生是一实现美善的过程,以达至更高之价值为目的,这目的可以是「与永恒的神建立感通无碍的关系」或「无执于现实事物,心灵的绝对自由」。那么一切痛苦和罪恶的存在,可以被理解为是激发人去自觉和思考,人得以超越现实事物的执着,而追求更高的自由自在,及与神建立感通。

(二)当其达到与神感通的境界时,他就能随时面对疾病与死亡并不感到痛苦,也有力量去战胜心中之残忍与憎恨的冲动,并不在心中存留任何罪恶,于是在这人生境界中的人来说,一般的疾病和死亡对他根本不是苦难,一般的残忍与憎恨也不成为罪恶。

(三)进一步,更且以疾病、死亡、残忍、憎恨等为所以磨炼其灵性的生命,所以迫之更为向上追寻神,更为谦卑而不以自己为中心,是所以成就更高人生价值及更大之善者也。

(四)于是,对一个有这价值标准的人,一般人所谓苦与罪之东西,只是一种磨炼而迫之更为向善,由负面而更显出正面价值,如中国古代之言乾坤,乾有乾德,坤有坤德,坤德是所谓负面,但坤之为德,却更能推动乾德以达于至善,若无坤德,乾德亦不能再有进步。

(五)若以人生是这实现美善的过程,苦罪只是美善成就的一个条件,也是美善的一部分,其存在即不再与全善全能的神矛盾。

经此反省后,我们发觉这种价值观是可能的,我们不能否定的是一种可能的真理标准,若要坚持苦罪问题去质疑神,就要先**此标准的可能性。

以上两类之观点是逻辑上可能的,其内容可以说明人所谓苦与罪,根本不是不善,却是善的另一种形式,于是,宇宙一切都是善的,而由全善全能的神所掌管。

不过反对者可提出一下反问∶

反问一∶以上说法,是抽象凭空地论说,没有经验作基础。

回答反问一∶他们承认一般日常经验不一定有以苦罪为善的境界。但我们却不能否认,人类历史中之,也有不少人(特别是宗**)记载他们的过这种境界,且能身体力行地见证出来。很明显,这些记载是有其一定经验基础,而不是凭空幻想出来的。否则,一切伟大人格之记载都是虚假的了。除非反对者能全部用可靠的方法解释这些人的经验都是幻想的结果,否则我们不能说其缺乏经验基础的。

反问二∶这是从主观的灵性经验回答,但不属于客观的感观经验,苦罪是善的观点,并无客观的感观经验基础。

回答反问二∶何谓主观或客观经验,一个人的灵性经验若能客观地在行为上表现出来让他人经验,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呢?又通过个人感观所经验者,皆个人的,如何说客观的呢?反问者之问题是不清楚界定何谓主观或客观的。进一步,反问者之自限于感观经验,以之为惟一真实,只是一种自我限制,并不能证明感观经验之外的其他经验不真实,如欲神感通之境界,并不能证明其不可能。只要这些境界是可能的,苦罪就不能证明是恶的反而是善的存在。

反问三∶以上之境界性经验,无论如何不是普通的,最低限度对于一个自限于感观经验者是不普通的。对于他们的经验范围来说,苦与罪是切身的感受,所谓以苦罪是善的说法,不能令他们了解,更不能满足他们所肯定之范围内的理性要求。至此,答辩者与反问者处于不同之人生境界,发觉双方不能真正沟通。于是答辩者不得不落下来与反问者在同一肯定为真实之范围内讨论,于是进入下一步之论说中。

无论如何,在感观经验世界的范围里,苦与罪是真实地不善的,那么,这些实际之苦罪的存在,是否与全善全能的神属性矛盾呢?神既创造一切,那么苦罪是否他的创造呢?这问题的回答,关键在奥古斯丁(Augustine)所提出的∶「恶是完美的亏损」,意即谓苦罪作为一种恶,并非一个存有物(being),却是一个存有物被亏损的状态。故此,恶不是被造物,也不是以神为原因,若恶不是存有物,所谓「恶存在」这命题根本不能成立,故此不能影响神之全善全能性。有关恶是完美的亏损这观点,可以有如下的论证∶

一、对神是否全能全善的问题,或许仍有争议,但对他的其他属性,如他存在的状况是绝对的、必然的及常恒的这方面,我们都会承认。

二、所谓苦的东西,如疾病、死亡等状况,是与另一种状况相对而言的,如健康、生存等。所谓罪的东西亦如是,如残忍之与同情,憎恨之与爱护等。故苦罪之存在,是依于一种相对的状况而来的。

三、由于是相对的,则痛苦之与快乐,罪恶之与善良,是互相限制的,而其在人生之过程中,由限制就会成一此消彼长的状况。由其此消彼长,则每一或苦或乐之情况出现,皆不具有常恒性,而是无常性的。

四、由其无常性看,则显明苦罪的性质是偶然性的,即可有可无的,而非必然性的。

五、苦罪这种存在状况,为相对、偶然、无常的,正好与神之为绝对、必然及常恒相反。

六、而两状况之相反,非平等对立之相反,因为绝对之与相对、必然之与偶然、常恒之与无常,有同质之关系,不同快乐之与痛苦之为对立性质。我们可发觉,若将绝对性加以各方面限制,即成相对性,将必然性加以限制,即成偶然性,将常恒性加以限制,即成无常性。但不可反过来说,因将相对限制,只为更增加其相对,却不能使之变为绝对。

七、由此分析,则所谓相对、偶然、无常等,皆为对绝对、必然、常恒性之限制而来的,进一步说,它们是由后者之不完全而来,或谓对后者之亏损、缺陷而来。于是我们可说,苦罪之存在状况,是对神之存在状况之亏损、亏缺(Privation)。圣经所谓「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三23),早已定义罪是一种存有被亏损的状态。如用中国孟子名词,即是一种「陷溺」的状况。

八、存有被亏损,则不是一种积极的存有物的一种状况,多玛斯·阿奎那(ThomasAquinas)举一个例子,如盲眼,不是一客观存有物,却是存有物被亏损的状态。由于恶不是存有物,即不具存在地位,因此「恶的存在」这命题是不成立的。

九、所谓恶,只是人这存有的陷溺状态,人为什么会有这一种陷溺状态呢?这要从人与神之关系上说,假若人与神之关系密切,则人之生命存在状况,是能分享神那种绝对、必然与常恒之状况的。但这种关系破裂,则人所分享得的绝对、必然与常恒性就陷溺下来而成相对、偶然及无常性。这是人对神关系亏损之结果。

十、由是我们可知,苦罪不是积极性的存在状态,而是消极性的由神之绝对、必然及常恒的存在状况之陷溺而来。故苦罪本身并非一个存有物,却是人对神关系之亏损而来的一个状态。只有存有物是存在的,故此苦罪本身不能被视为存在的,是人存有物被亏损的状态。

不过反问者可再问,神虽没有创造罪恶,但为什么他容许人可以亏损其与神之关系,而落入苦罪状态之可能呢?由这问题,引出下一步之论说。

我们只要指出,神之容许人有苦罪之可能,是出于一必须且更大之善意,则这容许并不损及神之全善与全能。

一、人之亏损其与神的关系这行动,是一自由的行动,非命定的行动。因为若是命定的,则必为外力或本性所牵引,而外力或本性亦必为一罪恶的力量,然前面已辨明,罪恶并无实体,只为一种关系之亏损,或陷溺,故罪恶本身并无力量。若罪恶能有力量,则须通过实体存有的人,才可以产生力量,那是说罪恶来自人亏损了与神的关系之后,才能有力。但今人未作此行动,则无罪恶力量可以迫人选择罪的状态。故此人犯罪是出于人自己的自由抉择,亦即是说来自人自由意志的决定。

二、若人因自由意志之选择而陷溺,则神何以给人这自由意志呢?在此,我们要先界划清楚这自由意志的范围,这自由意志,不同一般对自由的看法,一般所谓自由,是逍遥自在之意,但这里不是此意思,却是指人与神的自由关系上说,即人能自由选择其与神的关系,人可选择与神之关系密切,也可选择与神之关系破裂。当人选择了与神关系破裂,人与永恒无限者断了联系,进入隔绝状态。人性的善良潜质不再追求永恒无限的真理,却扭曲为执着于自己,也无穷追逐外物创造偶像。于是各种自私、贪婪、骄傲等一般所谓罪的情况,才因这扭曲而出现。

三、神之所以容许人有这选择的自由,因为神创造人,是一爱的实体,使人可以爱他人、爱万物,也爱神,而爱是要以自由为条件的,没有真正的爱是出于被迫的或命定的。神并不把人创造成机械人或扯线的木偶,以使之被动地和自己发生爱的关系,却把人创造成一自由而又负责任的主体,使其能自愿地和他产生爱的关系,而爱在此才有真正的基础。同时,道德的善,亦因这自由和责任的条件而得以成立。行善不能被强迫,却必须有自由选择,及行为负上责任。

四、神创造人,有无限的创造性和美善潜能,须在一过程中实现其潜能均须以自由为条件。而作为自由的实体,必然要时常面对堕落之可能,在这挑战下,人生命之奋斗向上的意义才能显出,而各种他所赋予人的创造性和潜能才得以发挥。若没有这可能性,则这世界将是一最坏的世界,因这世界将会缺乏了挑战与奋发之可能性,这些可能性是完美的必要条件。

五、由于爱与人的潜能和创造性,神给了人自由意志,这是一必须之善,也是一更大之善意。故神之容许人有亏损他之关系之自由,并不损及其全善全能,更显明了他的美善。

反问一∶或会作出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神既为全能的,则必预知人会作亏损的选择,那么,他为什么不作拦阻呢?

回答∶对此问题基督教之预定论有详细的讨论,在此没有篇幅详谈,只能够就面前之理略作一答复。即神既把人创造成一自由而又须负责的主体,如果又以其力干涉人之自由选择行动的话,则为矛盾之做法,故神尊重人的自由,也就不拦阻其抉择之行动,只是要人对其抉择负责。故人要承担犯罪的后果。

进一步,在基督教传统里言,神更且已立下了一救赎的计划,即神已为人预备了耶稣代人赎罪的救恩。这是神在预知人堕落而作之慈爱作为,而这代赎的救恩,也是让人经自由抉择而接受的,故神自始至终都尊重人之为自由主体。由此,神之全善全能不能为此问题所难倒,且更由此而彰显。

反问二∶近人安东尼·弗卢(AntonyFlew)与麦奇(J。L。Mackie)提问。即神既是全能的,为什么不使人既有自由,又没有犯罪的可能呢?

回答∶对这问题,约翰·希克(JohnHick)在其《苦难与爱的神》(EvilandtheGodofLove)一书已有详细驳论,不再详述。简单地说,这问题是对「自由」一字意义的混淆。所谓「又有自由又无犯罪可能」之自由是逍遥自在的自由,或一般意义的自由抉择之自由。但前面已界划清楚,自由是指人与神之自由关系上说,而犯罪就是用这自由去选择破坏人与神之关系。在这意义下,则若说人有自由去选择其与神之关系,但又没有不选择其与神的关系之可能,这是矛盾的。神可以造一世界,使人有逍遥自在的自由,但人却被迫地与他有密切的关系(即没有犯罪的可能),则这世界将没有人神间的爱的自由了,此将是一最坏的世界。

反问三∶神是自由的,他或有犯罪的可能,但却永不用这自由选择罪,为什么他不把人也造成这样,又有自由,但却永不选择罪呢?

回答∶这接近第两个问题,但更为有力,因为若答辩者说无犯罪可能,就会失去爱的自由,那么,神无犯罪可能,但又为什么有爱的自由呢?这问题源于对罪的情况不清楚,而只应用一般常识上所言之罪恶,如做坏事之类。其实前面我们已清楚说明,宇宙根本上没有罪恶之实体,所谓罪,只是在关系上说,是由人与神关系之破裂,而使那绝对、必然、常恒之状况陷溺下来而成的。所谓神无犯罪之可能,常识上之误解常会说是神不会作一些实体的罪恶行为。其实原来之意思,是说神对其自身自为一体,对自身一体性是不可能产生关系破裂的状况的,故此不可能有关系破裂,也就不能亏损陷溺,所以不能有罪这回事。而人之被造,是一有限的存有,有限的存有既有限,就可有关系,也可与无限的神发生关系,由此关系(爱的关系),人与神能感通,遂能分享神那完美之状况,及人亏损此关系,则人回复其有限,且自限于此有限之中,就有苦与罪。故神与人之存在状况不同,我们根本不能相比。

经过以上之分析,我们发觉,苦罪的存在,并不能损及神之全善全能,反之,我们更应为一个如此充满挑战性,使人类能充分发挥人那宝贵的理性和良心去创造和奋斗的世界,而去感谢那造物的主宰,且应为他赐下基督牺牲之救恩,及圣人之教化这种大爱,而谦卑地颂赞他的圣名。

以上等等论辩,只是理性层面的思考,但本人深信,神那全善全能的伟大属性,非经信仰的投入与实践,是不能真正了解的,此亦休谟等最缺乏的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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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的陈列 本文要处理的,是一个宗教哲学的问题,就是所谓苦难与罪恶的问题(Problemofevilandsuffering,简称为Problemofevil),这问题在古代为伊壁鸠鲁(Epicurus)所提出,近代则为经验主义者休谟(Hume)所提出。 这问题是对基督教有关神的信念的挑战,基督教所相信的神是具全善全能之属性的,但全善全能的神为何容许「恶」(evil)的存在呢?这问题在休谟之《自然宗教对话》(DialoguesConcerningNaturalReligion)中提出如下∶ 「如果他(神)想阻止恶,但不能,则他不是全能的,若他能够,但不要求如此做,则不是全善的。若他既要求阻止恶,且有能力去做,则何以世上仍有恶存在呢?」这是一两难论式,对神之属性作出质疑。 若用论式可陈列如下∶ 一、一位全善的神,必要求除去恶, 二、一位全能的神必能够除去恶, 三、但如今有恶的存在, 四、故此神或许全善,但无能力阻止恶,或许全能,但不要求阻止恶, 五、故神同时是全善全能的命题与恶的存在矛盾,神不能同时全善全能。 不少人以这
问题作为否定神存在的论证,但其实这与神是否存在无关,因为一般关乎神存在的讨论,是界定神为造物主,探讨天地万物如何由无而有,及何以有复杂规律等问题,而主张罪符合理性的设定,是认为万有是由神所创造。而苦罪的存在并不证明造物主不存在。而只能推出神若同时具有全善全能这两属性是矛盾的。 很明显,休谟已在这对话的开始时说明这一点,他说∶「本问题不是关乎神之存在(being),而是关乎神之本性(nature)。」 休谟的观点是批评神人同型论(anthropomorphism),认为不能用人性去推论神性,当从人的善和能力去推论神,就会陷入矛盾,神是超过人可以理性讨论的范围。然而这问题也成为很多人拒绝接受神全善全能性的理由,故此信神者若要提出理性的理由,就须一连串神哲学思考去解释。如今已界划清楚了讨论的范围,是关乎神的属性,即若相信神全善全能,那如何能理性地解释苦罪的存在,使神的属性与苦罪的事实一致而无矛盾呢? 这问题也是对基督教信仰内在一致性的挑战,基督教信仰的前提在肯定一全善全能的神。故必须要解释为何神容许苦罪存在,才能满足理性的需求。 首先答辩者可反问∶何为苦与罪∶
为什么苦与罪一定含不善之意义?假若苦与罪是所以成就善的话,则其存在毫不损失神之全善与全能属性。 苦罪所以成就善之说,可以有以下两类型∶ (一)我们可把神之设计宇宙,类比为艺术之创造。 (二)在绘画时,一幅画之为美,在其色彩与光暗等能互相调配,若只有单一色彩,且毫无光暗,则此画平平无奇,没有美感。 (三)从美学角度看一幅画,不同色彩中有些是灰暗的,灰暗不是美的颜色,但若问画家为何在画中加上这色彩呢?答案是要看全幅画整体的美学创作,灰暗在整幅画来看是所以显出整幅画之美,这是灰暗颜色的价值,但此价值必要从整幅画上看,不能单从一小部分之光暗比较上看。 (四)若把宇宙类比画,神类比画家,灰暗色彩类比苦罪,如果我不自限于某一时空下去观宇宙,而能从宇宙之整体上看,则苦罪并非不善,且是所以成就整个宇宙之大善者。 (五)故若从无限之宇宙角度观之,苦罪之负面意义全部消解,且反显出其正面意义。 (一)若有一种人生观,视人生是一实现美善的过程,以达至更高之价值为目的,这目的可以是「与永恒的神建立感通无碍的关系」或「无执于现实事物,心灵的绝对自由」。那么
一切痛苦和罪恶的存在,可以被理解为是激发人去自觉和思考,人得以超越现实事物的执着,而追求更高的自由自在,及与神建立感通。 (二)当其达到与神感通的境界时,他就能随时面对疾病与死亡并不感到痛苦,也有力量去战胜心中之残忍与憎恨的冲动,并不在心中存留任何罪恶,于是在这人生境界中的人来说,一般的疾病和死亡对他根本不是苦难,一般的残忍与憎恨也不成为罪恶。 (三)进一步,更且以疾病、死亡、残忍、憎恨等为所以磨炼其灵性的生命,所以迫之更为向上追寻神,更为谦卑而不以自己为中心,是所以成就更高人生价值及更大之善者也。 (四)于是,对一个有这价值标准的人,一般人所谓苦与罪之东西,只是一种磨炼而迫之更为向善,由负面而更显出正面价值,如中国古代之言乾坤,乾有乾德,坤有坤德,坤德是所谓负面,但坤之为德,却更能推动乾德以达于至善,若无坤德,乾德亦不能再有进步。 (五)若以人生是这实现美善的过程,苦罪只是美善成就的一个条件,也是美善的一部分,其存在即不再与全善全能的神矛盾。 经此反省后,我们发觉这种价值观是可能的,我们不能否定的是一种可能的真理标准,若要坚持苦罪问题去质疑神,就要先**
此标准的可能性。 以上两类之观点是逻辑上可能的,其内容可以说明人所谓苦与罪,根本不是不善,却是善的另一种形式,于是,宇宙一切都是善的,而由全善全能的神所掌管。 不过反对者可提出一下反问∶ 反问一∶以上说法,是抽象凭空地论说,没有经验作基础。 回答反问一∶他们承认一般日常经验不一定有以苦罪为善的境界。但我们却不能否认,人类历史中之,也有不少人(特别是宗**)记载他们的过这种境界,且能身体力行地见证出来。很明显,这些记载是有其一定经验基础,而不是凭空幻想出来的。否则,一切伟大人格之记载都是虚假的了。除非反对者能全部用可靠的方法解释这些人的经验都是幻想的结果,否则我们不能说其缺乏经验基础的。 反问二∶这是从主观的灵性经验回答,但不属于客观的感观经验,苦罪是善的观点,并无客观的感观经验基础。 回答反问二∶何谓主观或客观经验,一个人的灵性经验若能客观地在行为上表现出来让他人经验,是主观的还是客观的呢?又通过个人感观所经验者,皆个人的,如何说客观的呢?反问者之问题是不清楚界定何谓主观或客观的。进一步,反问者之自限于感观经验,以之为惟一真实,只是一种自我限制,并不
能证明感观经验之外的其他经验不真实,如欲神感通之境界,并不能证明其不可能。只要这些境界是可能的,苦罪就不能证明是恶的反而是善的存在。 反问三∶以上之境界性经验,无论如何不是普通的,最低限度对于一个自限于感观经验者是不普通的。对于他们的经验范围来说,苦与罪是切身的感受,所谓以苦罪是善的说法,不能令他们了解,更不能满足他们所肯定之范围内的理性要求。至此,答辩者与反问者处于不同之人生境界,发觉双方不能真正沟通。于是答辩者不得不落下来与反问者在同一肯定为真实之范围内讨论,于是进入下一步之论说中。 无论如何,在感观经验世界的范围里,苦与罪是真实地不善的,那么,这些实际之苦罪的存在,是否与全善全能的神属性矛盾呢?神既创造一切,那么苦罪是否他的创造呢?这问题的回答,关键在奥古斯丁(Augustine)所提出的∶「恶是完美的亏损」,意即谓苦罪作为一种恶,并非一个存有物(being),却是一个存有物被亏损的状态。故此,恶不是被造物,也不是以神为原因,若恶不是存有物,所谓「恶存在」这命题根本不能成立,故此不能影响神之全善全能性。有关恶是完美的亏损这观点,可以有如下的论证∶ 一、对
神是否全能全善的问题,或许仍有争议,但对他的其他属性,如他存在的状况是绝对的、必然的及常恒的这方面,我们都会承认。 二、所谓苦的东西,如疾病、死亡等状况,是与另一种状况相对而言的,如健康、生存等。所谓罪的东西亦如是,如残忍之与同情,憎恨之与爱护等。故苦罪之存在,是依于一种相对的状况而来的。 三、由于是相对的,则痛苦之与快乐,罪恶之与善良,是互相限制的,而其在人生之过程中,由限制就会成一此消彼长的状况。由其此消彼长,则每一或苦或乐之情况出现,皆不具有常恒性,而是无常性的。 四、由其无常性看,则显明苦罪的性质是偶然性的,即可有可无的,而非必然性的。 五、苦罪这种存在状况,为相对、偶然、无常的,正好与神之为绝对、必然及常恒相反。 六、而两状况之相反,非平等对立之相反,因为绝对之与相对、必然之与偶然、常恒之与无常,有同质之关系,不同快乐之与痛苦之为对立性质。我们可发觉,若将绝对性加以各方面限制,即成相对性,将必然性加以限制,即成偶然性,将常恒性加以限制,即成无常性。但不可反过来说,因将相对限制,只为更增加其相对,却不能使之变为绝对。 七、由此分析,则所谓相对
、偶然、无常等,皆为对绝对、必然、常恒性之限制而来的,进一步说,它们是由后者之不完全而来,或谓对后者之亏损、缺陷而来。于是我们可说,苦罪之存在状况,是对神之存在状况之亏损、亏缺(Privation)。圣经所谓「世人都犯了罪,亏缺了神的荣耀」(罗三23),早已定义罪是一种存有被亏损的状态。如用中国孟子名词,即是一种「陷溺」的状况。 八、存有被亏损,则不是一种积极的存有物的一种状况,多玛斯·阿奎那(ThomasAquinas)举一个例子,如盲眼,不是一客观存有物,却是存有物被亏损的状态。由于恶不是存有物,即不具存在地位,因此「恶的存在」这命题是不成立的。 九、所谓恶,只是人这存有的陷溺状态,人为什么会有这一种陷溺状态呢?这要从人与神之关系上说,假若人与神之关系密切,则人之生命存在状况,是能分享神那种绝对、必然与常恒之状况的。但这种关系破裂,则人所分享得的绝对、必然与常恒性就陷溺下来而成相对、偶然及无常性。这是人对神关系亏损之结果。 十、由是我们可知,苦罪不是积极性的存在状态,而是消极性的由神之绝对、必然及常恒的存在状况之陷溺而来。故苦罪本身并非一个存有物,却是人对神关系之
亏损而来的一个状态。只有存有物是存在的,故此苦罪本身不能被视为存在的,是人存有物被亏损的状态。 不过反问者可再问,神虽没有创造罪恶,但为什么他容许人可以亏损其与神之关系,而落入苦罪状态之可能呢?由这问题,引出下一步之论说。 我们只要指出,神之容许人有苦罪之可能,是出于一必须且更大之善意,则这容许并不损及神之全善与全能。 一、人之亏损其与神的关系这行动,是一自由的行动,非命定的行动。因为若是命定的,则必为外力或本性所牵引,而外力或本性亦必为一罪恶的力量,然前面已辨明,罪恶并无实体,只为一种关系之亏损,或陷溺,故罪恶本身并无力量。若罪恶能有力量,则须通过实体存有的人,才可以产生力量,那是说罪恶来自人亏损了与神的关系之后,才能有力。但今人未作此行动,则无罪恶力量可以迫人选择罪的状态。故此人犯罪是出于人自己的自由抉择,亦即是说来自人自由意志的决定。 二、若人因自由意志之选择而陷溺,则神何以给人这自由意志呢?在此,我们要先界划清楚这自由意志的范围,这自由意志,不同一般对自由的看法,一般所谓自由,是逍遥自在之意,但这里不是此意思,却是指人与神的自由关系上说,即人能自
由选择其与神的关系,人可选择与神之关系密切,也可选择与神之关系破裂。当人选择了与神关系破裂,人与永恒无限者断了联系,进入隔绝状态。人性的善良潜质不再追求永恒无限的真理,却扭曲为执着于自己,也无穷追逐外物创造偶像。于是各种自私、贪婪、骄傲等一般所谓罪的情况,才因这扭曲而出现。 三、神之所以容许人有这选择的自由,因为神创造人,是一爱的实体,使人可以爱他人、爱万物,也爱神,而爱是要以自由为条件的,没有真正的爱是出于被迫的或命定的。神并不把人创造成机械人或扯线的木偶,以使之被动地和自己发生爱的关系,却把人创造成一自由而又负责任的主体,使其能自愿地和他产生爱的关系,而爱在此才有真正的基础。同时,道德的善,亦因这自由和责任的条件而得以成立。行善不能被强迫,却必须有自由选择,及行为负上责任。 四、神创造人,有无限的创造性和美善潜能,须在一过程中实现其潜能均须以自由为条件。而作为自由的实体,必然要时常面对堕落之可能,在这挑战下,人生命之奋斗向上的意义才能显出,而各种他所赋予人的创造性和潜能才得以发挥。若没有这可能性,则这世界将是一最坏的世界,因这世界将会缺乏了挑战与奋发之可能性,这些可能性
是完美的必要条件。 五、由于爱与人的潜能和创造性,神给了人自由意志,这是一必须之善,也是一更大之善意。故神之容许人有亏损他之关系之自由,并不损及其全善全能,更显明了他的美善。 反问一∶或会作出几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是,神既为全能的,则必预知人会作亏损的选择,那么,他为什么不作拦阻呢? 回答∶对此问题基督教之预定论有详细的讨论,在此没有篇幅详谈,只能够就面前之理略作一答复。即神既把人创造成一自由而又须负责的主体,如果又以其力干涉人之自由选择行动的话,则为矛盾之做法,故神尊重人的自由,也就不拦阻其抉择之行动,只是要人对其抉择负责。故人要承担犯罪的后果。 进一步,在基督教传统里言,神更且已立下了一救赎的计划,即神已为人预备了耶稣代人赎罪的救恩。这是神在预知人堕落而作之慈爱作为,而这代赎的救恩,也是让人经自由抉择而接受的,故神自始至终都尊重人之为自由主体。由此,神之全善全能不能为此问题所难倒,且更由此而彰显。 反问二∶近人安东尼·弗卢(AntonyFlew)与麦奇(J。L。Mackie)提问。即神既是全能的,为什么不使人既有自由,又没有犯罪的可能呢?
回答∶对这问题,约翰·希克(JohnHick)在其《苦难与爱的神》(EvilandtheGodofLove)一书已有详细驳论,不再详述。简单地说,这问题是对「自由」一字意义的混淆。所谓「又有自由又无犯罪可能」之自由是逍遥自在的自由,或一般意义的自由抉择之自由。但前面已界划清楚,自由是指人与神之自由关系上说,而犯罪就是用这自由去选择破坏人与神之关系。在这意义下,则若说人有自由去选择其与神之关系,但又没有不选择其与神的关系之可能,这是矛盾的。神可以造一世界,使人有逍遥自在的自由,但人却被迫地与他有密切的关系(即没有犯罪的可能),则这世界将没有人神间的爱的自由了,此将是一最坏的世界。 反问三∶神是自由的,他或有犯罪的可能,但却永不用这自由选择罪,为什么他不把人也造成这样,又有自由,但却永不选择罪呢? 回答∶这接近第两个问题,但更为有力,因为若答辩者说无犯罪可能,就会失去爱的自由,那么,神无犯罪可能,但又为什么有爱的自由呢?这问题源于对罪的情况不清楚,而只应用一般常识上所言之罪恶,如做坏事之类。其实前面我们已清楚说明,宇宙根本上没有罪恶之实体,所谓罪,只是在关系上说,是由人与神关系
之破裂,而使那绝对、必然、常恒之状况陷溺下来而成的。所谓神无犯罪之可能,常识上之误解常会说是神不会作一些实体的罪恶行为。其实原来之意思,是说神对其自身自为一体,对自身一体性是不可能产生关系破裂的状况的,故此不可能有关系破裂,也就不能亏损陷溺,所以不能有罪这回事。而人之被造,是一有限的存有,有限的存有既有限,就可有关系,也可与无限的神发生关系,由此关系(爱的关系),人与神能感通,遂能分享神那完美之状况,及人亏损此关系,则人回复其有限,且自限于此有限之中,就有苦与罪。故神与人之存在状况不同,我们根本不能相比。 经过以上之分析,我们发觉,苦罪的存在,并不能损及神之全善全能,反之,我们更应为一个如此充满挑战性,使人类能充分发挥人那宝贵的理性和良心去创造和奋斗的世界,而去感谢那造物的主宰,且应为他赐下基督牺牲之救恩,及圣人之教化这种大爱,而谦卑地颂赞他的圣名。 以上等等论辩,只是理性层面的思考,但本人深信,神那全善全能的伟大属性,非经信仰的投入与实践,是不能真正了解的,此亦休谟等最缺乏的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