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三种权柄

教会的权柄影射基督三重的职位, 即治理(君王),教导(先知)及服务(祭司)。

①治理。 治理之权包括制定接纳会员之条例并惩戒之规章(太十八: 18); 订立教会法规及崇拜秩序等(林前十四: 33- 40); 履行基督之律法(徒二十: 28; 林后一: 24)。

但这些规章和条例,必须符合圣经的教训,合乎圣经的原则。教会无权独断制定规章,束缚信徒的良心(参林前十: 27。29; 加二: 4- 5)。

②教导。 教会被称为是「真理的柱石和根基」(提前三: 15)。它有权柄及责任保持真理的纯正,驳斥一切异端歪道(提前一: 3- 4; 多一: 9- 14)。

教会的责任也是要牧养信徒,劝勉人归主,讲解纯正的福音,并按基督的教训,施行圣礼(弗四: 11- 13 ; 林前五: 20; 提前四: 13; 多二: 1- 10; 林前十一: 23- 29) 。

按照实情的需要,教会有权依据圣经的教训,编制信条。信条的功用, 一方面是作排斥异端的试金石,另一方面是帮助信徒了解基本的真理。

信条的需要,在早期教会已经显明。 最早的如使徒信经,为各宗派接受。信条并非是圣经启示之外的教训,而是简括地阐明基督教的信仰。

有些基督教会或信徒声称,他们反对信条,只信圣经。 这是一种误会, 因为教条的内容原是取自圣经的启示。 而且,那些反对信条的人士,事实上是自成一派,持守他们个人相信的信条,只是未具形体的不成文信条罢了。

 ③服务。 广泛而言,教会的一切权柄和责任,都是服务性。耶稣对争权的门徒说: 「人子来, 不是要受人的服事,乃是要服事人」(太廿: 28),因此,「谁愿为大,就必作你们的用人; 谁愿为首,就必作你们的仆人」(26- 27节)。

教会自始即注重服务的事工(徒四: 35; 六: 1- 6; 二十: 35)。 基督的慈爱, 不单关切人的灵魂,也顾及他身体的需要。耶稣和他的门徒经常医治病人(太九: 27- 30; 十: 1 ; 徒三: 1- 8)。

基督教会也始终推进救济工作,开设医院等,奉主的名为信徒和非信徒服务(加六: 10),发扬基督的爱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