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权柄的性质
基督被称为王。但他曾明言,他的国度不是属世性的,而是属灵性的(约十八: 36; 三: 5)。教会是天国的核心组织,它的权柄当然也是属灵性的(徒廿: 28; 林前二: 13)。 因此, 教会的权柄只限于属灵之事。 属世之事,神托付政府办理(罗十三: 1- 7; 彼前二: 13- 7; 参路十二: 13- 14)。天主教企图同时囊括属灵和属世的权柄,除去教会组织外, 又具有世上政治性的组织,在国外驻节。 这与基督设立教会之目的不符。
施行权柄的方式,也必须是属灵性的,而不应利用武力(如中世纪的十字军,用火刑柱处死「异端」等方法)或政治压力, 因为教会的任务是在传扬福音,感化人的内心,而不是藉着武力,强迫世人顺服。 教会的法规和信条,也只应交信徒执行。教会可利用属灵的力量来影响社会的风气,但不应施用团体压力,勉强非信徒遵守教会持信的道德标准,或予以惩罚(林前五: 12- 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