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犹大卖主
(太二十六14-16、可十四10-11、路二十二1-6)
犹大系犹太之加略人,西门之子也(约六71、十三26)。其余十一使徒,皆加利利产。惟以其产于犹太本土,故希望观犹太帝国之心,视他徒为尤切。以其富有经济之才,长于会计之事,得掌钱囊(约十二6、十三29)。尝蒙主赐予医病逐鬼之权。或其驱魔之功能,宣道之动听,不让于他人。后以愿望未遂而卖主。至于基督既有先见之明,预知犹大之不利于己,如何仍简之为使徒,乃一最难解最重要之问题。试以福音书中所明言者,略述其梗概。
一、卖主之原因(为撒但留地步)
经尝言之:「魔鬼以卖耶稣之意,投于西门子以色加略犹大之心」(约十三2)。又言「撒但入于犹大,即称以色加略,为十二使徒之一者」(路二十二3)。是据圣经所语犹大之恶行,由于撒但作祟也。虽然,人之犯罪,亦不能归咎于撒但。盖以犹大之心中,已为撒但留有余地,外界恶魔,始得乘机而入也。按之圣经,有如当时犹大有三种恶念,萦绕于心。
(一)怨心 当犹大之初归基督也,怀抱一犹太大帝国之宏愿。观基督之奇表,聆基督之言论,私心窃喜,以为毕生所望之目的,达到有期矣。自该撒利亚腓立比之行,见耶稣遽变常度,屡告以十字架上之牺牲,不免心中怏怏不乐。及至耶稣末次入都时,众人异常欢迎,极口称颂,大有弥赛亚之态度,以为耶稣之得国,此其时矣。讵料耶稣竟不乐而哭,且以耶稣于圣骰之行事,之言论,大惹公忿。于是怨基督之心愈深,而卖师之念渐萌。盖以所期无成,欲壑难满,基督之慧眼,久已洞悉其肺肝。于此最后之时机。特与其私心挑战,故恨之之心愈切。狡黠之撒但,即乘机而入矣。
(二)妒心 犹大非特怨恨基督,不能遂其愿望;抑且嫉妒他徒,未能洽其私衷。盖见彼得、雅各、约翰等,每为侪辈之首,谅其心中不以为然。或谓「十二使徒互争位置,其争执最力者,厥惟犹大」。观彼得于十二使徒争位置之后,询基督以「弟兄怨我,当恕以若干次」之言,想必当时有人无礼于彼得,致彼得不能复耐,故有此间也。且犹大于众徒中,乃孤立而无偶。其嫉视他徒之心,在所难免。此妒心亦足以迷其灵目,败其道心,而为撒但留余地也。
(三)贪心 犹大卖主之原因,最显明者即其贪心(约十二4-6、太二十六8-9,14-15)。犹大既为会计,谅于平日必窃布道金以充私囊。当马利亚以珍贵之香膏,敷于主首主足时,不觉利欲真情之流露,公然责其奢侈。以为此珍贵之品,何不售之以济贫乎?窥其意非为顾贫,特以职橐(管钱囊)窃取所贮以肥私腹耳(约十二5,6)。其贪欲既炽,是即撒但之良机。一若开门揖盗,恶魔于是昂然而入矣。
二、卖主之价值(轻如奴仆)
(一)以至轻之价而鬻(卖)之 异哉,犹大之卖主,仅售三十金。其轻主辱主,孰甚于此!盖以天地之主,视同奴仆(出二十一32),自请与以至轻之价而卖之。撒加利亚十一章十二节之言适验矣。夫原祖尝以树果鬻永远生命,以扫尝以杯羹鬻长子名位;论者莫不笑二人之无知,斥二人之愚妄,然此犹不足与犹大以三十金卖主同语也。矧(况)教友中每有以区区财利即卖主,为些须琐事即卖主,则更无论矣。某富贵少年,不肯舍所有以从主,是以所有家资卖耶稣也。耶稣则顾而爱之,恻然悯之。昔有英教士某,欲以天爵购人爵,深为王所非笑,所斥责。况以三十金鬻耶稣乎?耶稣曾言一人灵魂之价值,较之举世货财为尤高。矧基督之宝血,乃为万世万民之代价,而犹大竟以三十金而售之,噫!诚愚不可及矣。
(二)以至轻之价而买之 夫犹大之卖基督也,仅得三十金。其轻辱基督,固莫甚于此。而祭司长等亦出三十金而买之,其蔑视基督,亦与犹大无异也。至若辈所以执耶稣,究非以其价买,乃以耶稣自愿将己身付于伊等之手也。今之信徒,有出最轻之代价,以为可以得获基督者谬矣。彼得等为获基督,则弃其所有(太十九27)。保罗为「获乎基督,蔑视万事,视如粪上」(腓三8)。且将世界与肉欲一并钉于十架(加六14,五24)。历古以来之信徒,其为得获基督,弃荣位,舍身家,并将一己之所爱所悦,所宝所求,悉为基督牺牲者,代不乏人。「彼以不冷不热」之道心,溺俗爱世之情意,「半醒半睡」之精神,以为足以得获基督者,空此一番奢望也。
三、卖主之结局(惨不忍言)
(一)主之伤心 基督之待遇犹大也,与他徒无稍异。即被卖之夜,犹且为之濯足,再三以警告之言,感动其良心曰:「汝侪非尽洁者」,且「汝侪中有一人欲卖我矣」。甚于犹大率捕卒拘耶稣时,耶稣犹诘之曰:「友乎,汝何为而来耶」。以友呼之,所以感其怀旧之情,而刺其良心也。不意犹大终不觉悟。为区区三十金,甘卖其所崇拜之师。至耶稣之牺牲,之捐命,固假犹大之手而被卖。然终由于父之定旨,主之决心。而犹大之负义叛逆,不过令耶稣之苦杯异常盈溢,而为之肝裂心痛而已。
(二)己之沦亡 或谓犹大为卖主所获之金钱,适足吸蚀其身灵,有如炽盛之烈火,犹大不堪其苦痛。虽返金于祭司,惜祭司长等以于己无涉曰:「尔自为之事,可自当之」。即挥之使出。犹大绝望,遂掷金于神殿,不胜忧苦,惘惘然而去,自缢而死。甚至身仆、腹裂、肠流(徒一18),俄顷间坠于幽暗之阴府。噫,可谓惨矣。
四、卖主之品评(曲为之原(开脱罪责))
(一)犹大卖主,其咎在主,而不在犹大。 耶稣既无所不知,预料犹大之不利于己,而竟收之为徒。且命掌钱囊,以启其贪欲心。终至贪得无餍,利心日炽,胆敢价卖其所师事之基督。至耶稣既洞澈其肺腑,何不预为防范,免致犹大深自陷溺,而为千古之罪人乎?要知门徒之初归基督也,即彼得、约翰,亦不无咎过。耶稣收之为徒,舍其短而取其长,日渐训练陶镕,终望成为适用之器。不意犹大宅心险恶,终为魔所制,主亦无如之何也。
(二)犹大卖主,既由神旨,则于犹大无涉。 主尝与门徒论犹大卖己有云:「经言之,与我同餐者,举踵踶(踢)我,斯言验矣」(约十三18、诗四十一9)。是犹大之卖主,原在上帝预言之中也。果如是焉,则卖主之咎,于犹大无涉也明矣。虽然,犹大卖主,系关于神之定命,却仍由犹大之自由。故意犯罪。背良辜恩,而不从主之感化故耳。
(三)犹大卖主,适所以利主。 顾或者曰,犹大之卖基督,非欲害基督,实所以利基督也。使基督不牺牲,何以身流宝血,为万世开厥赎罪之恩源,而受有若是之光荣哉!此辩难可即犹大之言解决之:曰「我鬻无辜者之血,罪不容逭矣」。耶稣亦明言「其不如不生于世为犹幸]。审此二语,可知犹大卖主之定评矣。
历代以来之「卖主卖友者],不乏其人。是皆欲步犹大之后尘,而为犹大第二也。所骇异者,犹大乃名列使徒之中,而为教会之重要份子。我教中之领袖,焉得不以犹大为前鉴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