圣经中文化与超文化的标准

要将圣经处境化,最大的困难是判断一段经文中,何为文化(或受时间限制)的成分,何为超文化(或永久性)的原则。有些人主张,圣经既使用人的言语、针对特殊的文化情况所写,自然受到文化的限制。所以诠释者必须除去受时间限制的(或用布特曼的话:神话的)成分,然后才能找出背后的标准原则。但是,肯定圣经具环境的特色(即,它实际上是针对特定的情况而写)是一回事,而认定它受文化所限则是另一回事。其实,新约书信的文学形式之一,就是论文(例如:雅各书,或许希伯来书也算,还有罗马书的一部分),这是根据它的性质而定,因为它们并非为回答某些特定问题而写,乃是解释神学真理对所有人的意义为何。

奥夫斯(James Olthuis)认为,若「谬解」经文,就会使得表层毫无「确定的」权威可言(1987:24-26,32-40)。「语意象征」和「结构特定性」之类的问题,是「论述世界」的要素,而诠释者的世界必定会与它冲撞。奥夫斯追随迦达莫和新释经学派,主张我们要找的,不是作者的原意(象征的「语意」层次),而是自主性的经文之异象或世界(「意义」的层次)。所以,确定式的释经学必须认清一项事实,即:真正的权威出自这个异象或宏观结构的层次。在这个深度层次中,我们才会遇到神启示的实体。奥夫斯假定,所有权威声明都来自宏观或深层的意义层次;但是,这看法却未顾及一个很大的可能性,即在许多例子中,表层结构本身已经说出了深层或标准的真理。我们不能假定,只有按神学真理的「深层」原则解释经文,才能发现圣经的权威。圣经从头到尾,都在表层上便声明它自己有权威(参Grudem 1983:19-59;McQuilkin 1983:39-41)。我们在区分何为文化,何为标准时,不是在权威的层次进行,乃是在应用的层次进行。

不过,圣经中有许多状况都是第一世纪的事,如:奴隶、洗脚、圣殿的筵席、献给偶像的祭肉等等,和我们现在似乎没有什么关系。我们一方面要避免简化主义和相对主义,就是以上所提不让圣经在表层具权威之人士所主张的看法,但另一方面,我们必须能够判断哪些经文是标准,哪些则不是。麦贵根和拉尔金主张,只有新约明文推翻的经文,才可以视为具文化的相对性。可是许多经文暗中与第一世纪的文化相连(如奴隶或献给偶像的祭肉),又该如何处理?我们必须在第二个层次中将这些处境化,因为现代的文化,已经没有这类作法。

卡森认为,想要区分超文化和受文化限制的内容,乃是错误的(1984:19-20)。所有圣经的声明(甚至神学主张,如「神是圣洁的」),都是用文化的样式写成的;亦即,用人的言语写的,而若要区分这些符号,注定会失败。同时,这样作会导致主观性,因为诠释者本身的框框和现代文化的流行,常会轻易判断那些经文为「文化性」,不再适用。当然,这些都是很真实的问题,但是却不至于打消本段所说明的努力。我们不是要在正典中再设定正典(建立一套超越的命令),或将经文区分为头等与次等。我们所谈的是处境化或应用的问题。症结不在于某段经文是否具标准性,而是:此标准的原则是否可在表层找到(亦即,超文化性),或是在经文背后的原则性层次才可发现(而表层情况或命令只在古时的环境中生效)。所有圣经声明都具权威性;不过,有些与古时的文化环境密切相关,无法直接应用于今日,因为没有对应的情况(如洗脚或献给偶像的祭肉)。我们需要释经标准,才能作出有根据的判断。

很少有人会假定,所有的圣经声明在任何时代都具标准性。即使有些人的习俗与圣经相当接近(如:有些宗派仍然保持洗脚与圣洁之吻的礼仪),但他们也不会遵守利未律法中许多文化性的命令。问题是:很少人尝试寻找释经准则,来区分何为标准,何为文化。宗派人士假定自己的传统可作为指南,而族群神学家与人类学家(如Taber,Kraft)则假定,个别文化总会提供合适的准则。

所以,最大的需要乃是找出释经的规则,来帮助诠释者区分出一段经文中文化与超文化的成分。首先,我们必须回答许多第三世界神学家和人类学家的声称,即:我们的准则受到文化限制,是「西方思想」的产物。这是错误的,因为如果文化之间的概念沟通要能成立,就必须要建立某些途径,来探测这种沟通的可能性。西方思想当然可以向东方的理想主义或象征主义学习(这与圣经真理的好些段落很接近),但东方思想也可以向西方思想的概念形式方法学习。而在新约思想中,「传统」或「纯正教义」是那么重要,若以为它不具概念性或命题性,实在让人怀疑。事实上,解释学的工作,就是要查究一篇文字的风格类型,并根据它来作合适的解释(详参附篇二)。

克拉弗特主张用「动态等同」的方法,他认为,要诀是命令的特定性(1978:357-67)。当层次愈特定,命令就受到更大的文化限制,成为「西方思想」的产品。他提出三个抽象的层次:(l)基本理念层次,是最普通的范畴,因此对所有文化皆真;(2)一般原则层次,对所有文化皆真,但解释上会有不同;(3)特定文化形式,各个文化皆不相同。基本理念就是超文化的命令,例如爱邻舍(太二十二39),或教会中应有次序(林前十四40)。一般原则可以指不要偷窃,这是触犯邻舍的罪。特定文化形式可以指妇女祷告时必须蒙头,这是触犯教会次序的罪。他以多妻制在非洲某些文化中是「好名声」的重要指标为例(是讲奈及利亚希吉(Higi)人之风俗),根据提摩太前书第三章,这件事应当可以允许(1979:323-27)。可是我们质疑,反对多妻制的经文本身岂非应当具超越文化性?

克拉弗特的分类模式不够完备,因为它可以要求任何一般命令都成为标准,而任何特定命令都受文化限制。可是一般命令(如林前十四40)是从文化环境取得意义,而所有的特定命令都发源于一般原则(诸如,有关妇女在教会之行为的经文,背后是创造与堕落的原则)。

因此,我要提出以下的释经模式,来作圣经的处境化,目的是提供「一系列的法则,以分辨圣经命令中何为永久性的事例,何为文化方面的应用」。

下一题;

释经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