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经模式

一项命令是标准,还是具文化性?应当根据表层来应用,还是根据深层(原则上)?要作判断有三个基本的步骤。

第一,我们要注意经文中是否有任何超文化的指标。以妇女在教会的经文为例,提摩太前书二章13-14节(比较林前十一8-9)提到创造与堕落,暗示保罗在经文中是援用永久性的原则。这个指标具标准性的力量,不过它本身尚无法解决问题。哥林多前书第八至十章献祭肉给偶像的问题,与绊倒的原则相连(林前八7-13),而洗脚则与仆人的原则相关。这都指向标准或超文化的方向,但却不构成其证明。在达成决定之前,我们必须衡量另外两个层面。

第二,我们必须决定,这些命令有多少成分是与第一世纪的风俗相连,而与今日无关。蒙头(林前十一2-16)和在会众前讲话或教导(林前十四34-35;提前二11-15),都直接与第一世纪的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相关。无论蒙头是指戴面罩(传统看法)或将头发盘在头顶(Hurley),都是值得尊重的记号;蓬头散发则代表妓女。哥林多妇女以这种方式炫耀自己的自由,会变成丑闻,甚至会成为离婚的口实。此外,当时妇女在公开场合并不讲话或教导;在犹太人和希腊-罗马人中,这都是打破文化禁忌的作法。所以,这三处经文(林前十一2-16,十四34-35;提前二11-15)都更适用于当地文化。不过,这也只是一个指标,并不构成证据,让我们可以证明该段经文主要是与文化相关。我们还需要再作进一步的考虑。这些作风不至于威胁到今日丈夫与妻子的关系。

第三,我们必须注意超文化指标与文化指标的差距。例如,保罗所用旧约中有关创造和堕落的经文,与妇女的顺服有关,并应用到蒙头、发言和教导的问题上。这可能支持这些命令在深层具标准性(顺服),但是在表层(戴面军和教导)却具文化性。换言之,这个差距或许暗示,保罗乃是将一个标准原则作处境化,以因应当时的某个文化问题。另一方面,提摩太前书二章11-12节中的权威问题,则暗示禁止教导是标准的形式。诠释者必须问,超越文化指标与文化指标之间的距离是否够大,以致可以说出,表面的命令只能应用于第一世纪,惟有其背后的原则(此处是顺服)才算超文化。倘若距离够宽,就只能将表层命令应用在目前文化与第一世纪文化十分类似的情况中。例如,在回教文化中,女宣教士最好把头蒙起来。

这三项原则也可以用在其他经文中。圣经论到同性恋的经文(如罗一24-28;林前六9),都清楚指出它是很重的道德之罪。此外,永恒的原则与其文化的应用,是完全一致的;在文化与超文化的层面上,两者没有「差异」,表示这些经文都具标准性。费依和司陶特也这样说:

既然整体而言,圣经是反对同性恋的,在论道德的上下文中,就很自然会提及它,而既然还没有人能证明今天的同性

恋和第一世纪的有何不同,就没有理由视它为文化的事,具相对性。(1981:70)

简言之,在现代处境化辩论中,这两组备受争议的经文都可由这些准则得到帮助。不过它们本身并不能提供足够的深度,来作这样重大的判断,需要其他准则来补充;我将这些准则分为一般性与特定性两类。

1.一般性原则。

a.应当用教导性经文来解释历史性经文。例如,使徒行传中描述保罗宣教旅行的细节,不能用作今日宣教策略的指南。在故事表面的细节中,超越文化的层次在其背后出现,而这些必须透过教导性的经文来解释。当然,近日对福音书和故事文学的研究法,显示历史故事也教导神学的真理。若圣经故事或说法的背后,有一个神学的要点,诠释者就必须以教导的方式来运用该项真理。当然,困难在于:如何分辨某段经文是否有神学的含义,或主要只是在叙述历史。不过,我们不能根据保罗在以弗所的工作(徒十九),来教导宣教法的都市福音事工(过去有些人曾这样作)。同样,耶稣的工作只在「以色列家」(太十5-6),但这并不是教会的模式。如果某个历史故事主要与过去的情形有关,就没有超越文化的成分。

b.必须先了解一道命令原来的背景与意义,然后才能决定它现在的重要性。一段经文的应用,和它的经文目的及启示目的都很有关系。如果我们对一段经文的说法,并不是它原来的意思,那么我们的应用就和神的话没有什么关系。费依对这个问题的探讨分外有力,他显示出圣经每一种风格都必须按其规则来应用(1976:105-27)。文化背景也同样重要,因为我们必须先了解经文背后的世界,然后才能判断它对这个时代的适用性(参A.Johnson 1976:128-61)。这或许是许多解放神学家最主要的错误。

c.个别声明必须放在圣经更广的情境中,从全面来看。这个原则被称为「圣经类比原则」,意思是:我们不能只根据一段上下文就作处境化。这当然不是说,我们可以将模糊不清或困难的经文轻易作解释。相反的,我们首先必须根据它本身的上下文决定信息为何,然后再将它放在整个圣经的广大教训中来看。惟有作了这一步,才可以将它应用到今日中,因为到那时候,我们便能真正明白它的意义,以及它背后的原则。例如,哥林多前书十五章29节提到「为死人施洗」,由于缺乏类似的状况,所以若说它具标准性,便令人怀疑。

2.特定性原则。

a.要尝试判断,背后的神学原则对表面应用的影响程度为何。司卡特(Julius Scott)的见解很正确,他强调,我们必须分析出一项命令在救恩上的用意为何,以及它与初期教会的信仰和作风有何关联(1979:67-77)。一旦我们确定该命令所根据的原则为何,就可以阐明它们重叠的程度。例如,要用「圣洁的吻」问安,是根据彼此相爱的原则。将一项命令的文化作风与原则区分出来,就可以重新应用到今日,我们要用基督徒的相爱与委身来互相问安,但不一定是用「圣洁的吻」。

b.查验作者的讲法是依据传统的教训,还是将权宜的作法应用在特定的文化问题上。当然,这些并不一定互相排斥。不过,若能认出作者是否借重从前的教导,会很有帮助,可以显明当前的状况并不完全掌控回应。保罗既用传统的教训和旧约的证明经文,我们就必须小心,不要太快假定妇女在教会中的经文已经不适用于今日。同样,保罗主张妇女留长发、男人留短发(林前十一14-15),也是如此。保罗在那里使用文化语言(「羞愧」),但要点是「本性」(「事情的本性不也教训你们」,14节),奈特解释为创造的秩序,而不是文化的作风(1984:247-50)。不过,这里并不那么清楚,我同意将「本性」解释为文化作风的看法。可是,即使我们接受奈持的解释,这并不致要求我们现在也听从这道命令。传统和文化是互动的,我们必须转向其他准则,以帮助我们判断,短发和长发的经文是否超越文化的差异。

C.若某项教训超越作者与读者的文化圈,就很可能是标准。加拉太书三章28节、奴隶的问题,和涉及全球福音工作的经文,便是如此。它们显然不受任何特定文化状况的限制,所以是重要的神学声明。费依和司陶特用另一个方式说明这一点(1982:68)。若一位作者同意某种状况,而可能的选择只有一种,那么,该段经文在文化上或许便具相对性。他们用奴隶为例。保罗和其他作者并未斥责奴隶制度为邪恶,他们只是反映出当时的状况,因为没有其他的选择余地。这种作风普遍到一个地步,他们根本无法考虑其他的可能性。加拉太书三章28节是他们在当时的大环境中所能作到的最高声明。

d.倘若一道命令完全受制于文化的状况,它本身便不具永久性。不过,古特(Cheryl Guth)说明,要判断文化影响力的程度,并不容易。她提出四个测试法:(1)作者的用语是否含有文化指标,让人要到暂时性应用的背后去寻出神所定的标准?如果作者本身陈明,这并非标准(如约十三15,那里称耶稣的洗脚为「榜样」),就很容易决定;如果有强烈的文化用语(如林前十一2-16论蒙头时用到的「羞辱」、「羞愧」、「没有这样的规矩」),我们就有指标,暗示它可能是受时间限制的主张,但这仍不是绝对的证明。(2)它是否指向地方的习俗或文化的惯例?同样,我们必须判断其中关联的程度。蒙头与第一世纪的状况有很密切的关系,与今日却没有,但这是否构成充足的理由,能克服它所提的创造命令?(3)作者是否只在针对某种特殊的文化状况或问题发言?论献给偶像之祭肉的教训,是因哥林多的状况而来,因为革来(Chloe)的信中提到这点。所以,我们可以应用刚强与软弱的原则,但是不必管特定的吩咐(除非我们的文化状况类似)。(4)如果圣经里面没有提到,这项命令会不会成为今天的问题?当然,这一点比较主观,但是若配合其他几点来用,仍然颇有帮助。就蒙头的命令而言,这是另一个指标,指向其文化的根据;洗脚或圣洁的吻亦然。

e.本质为道德性或神学性的命令,与神的旨意密切相关。处理一般问题的命令,如奸淫或祷告,本质上便超越了任何文化背景。我们可以注意到,后来对多妻的禁令,不单是由于文化的改变,也是基于神旨意渐进性的启示。同理,我们也应视同性恋的禁令为标准,因它与神设立的道德律密切相关。这一点也可以答覆回教地区的浸礼问题。这是神学命令,并不受文化的限制。无论在犹大地或在罗马,浸礼都照样举行。它的锚抛在大使命(太二十八19)和神的旨意(彼前三20-21)中,因此世世代代的人都必须遵守。

总而言之,动态等同之处境化的主要问题,是假定圣经权威只在「深层结构」的层次,不在表层的话语中。但诚如麦贵根的问题:「默示是普及至全部的圣经,还是只限于恒久不变的宗教原则中?」(1980:114)。我同意麦贵根的担心,这类规则或许会让人用文化来取代圣经,作为真正权威的标准。各项准则必须综合来用,不可分开。例如,妇女在教会的问题,必须先衡量保罗是用创造与堕落的永久性标准作基础,而其中进一步又有文化的指标,然后再来处理。我们必须寻求神在现今的旨意,而不是将自己的意思读进经文中。

在此再度强调,我们绝不主张正典中还有正典。我们在这里不是处理意义的问题,而是重要性的问题。判断经文是否具超越文化性,或是具文化性,并不等于说前者比后者更具「权威」。相反的,我们乃是要说明,一段经文如何能应用到我们的情境中--无论是在表面命令的层次中(若它超越文化),或在深层的背后原则中(若表面命令具文化性,或只是为第一世纪的人,但不能按字面应用于今日)。这两种都出于神的默示,都有权威;惟一的问题为:某项命令是以怎样的方式应用到现今的景况当中。我们必须记住,以文化为基础的命令,今天仍然可以应用在任何文化中,只要该文化与第一世纪的状况类似。

最后,在决定了超文化的成分以后,还是不容易将它融入今日各种不同的状况当中。布斯威尔(J.O.Buswell)说,我们必须将这些原则从自己的标准模式中完全分离出来:「惟有不与任何文化情境相连的超文化信息,才能自由地融入另一个文化中」(1978:103)。换言之,一段经文的重要性,意味其中的原则能以各种不同的方式,应用在不同的情境之中。诠释者不能按自己的意思作处境化,而必须让该项原则在不同的状况中展现其活力。这是下一段的主题。

下一题;

处境化的一种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