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约的书信
1.格式。戴斯曼相信,保罗书信乃是个人的信,而非文学式书信(1909:224-46),所以是就事论事,与环境相关,因时势而生,并非仔细蕴酿的文学成品。按戴斯曼的看法,保罗书信的特色,是由两极化的情形所造成:一方面他有极深厚的灵性,另一方面,收信的对象却面对许多问题。不过,现在大多数人同意,这种说法太简略。举一件事来说,正如前面所提,希腊与犹太人书信的模式有许多种,比戴斯曼估计得更多。最常见的三种是个人信件、公开信与论文。其中个人信件最不可能,因为保罗与其他圣经书信的作者,在写作时都深知自己的使徒权威,并向整个教会发言,并要人在会众中诵读他们的信(参帖前五27;西四16)。启示录第二至三章中,达与七个教会的书信,每一封的结尾都说:「圣灵向众教会所说的话,凡有耳可听的,就应当听。」当然,有些书信(门;约贰;约参)可以放在个人信件的范畴,但是其余的书信显然是公开信,也可以归为论文一类。
朗格内克将书信分为「牧养」与「论述」两类(1983:102-6)。后者有时具书信的形式(希伯来书没有开头语,雅各书、彼得后书和犹大书没有结尾的问安,约翰壹书缺乏开头和结尾的格式),但是其内容不受地方状况的限制,可以向整个教会界发言。一般被视作论文或论述性文字的书信为:罗马书、以弗所书、希伯来书、雅各书、彼得前书和约翰壹书。当然,其中有一些具争议性,何况除了约翰壹书之外,所有的书信都具备信的格式,而约翰壹书似乎也是针对某个特定的状况而写(诺斯底派前身的假教师)。许多人认为,罗马书是因罗马的犹太人与外邦人起了内讧而写。以弗所书、希伯来书、雅各书与彼得前书,是最常划归论述范畴的书信。以弗所书的中心是基督与教会,彼得前书可说是彼得讲章的集锦(但我对这种说法存疑),而希伯来书与雅各书则是针对犹太基督徒团体内的问题而写。
保罗书信并不只是依样画葫芦,他的写法与一般的惯例显然有别,不是一成不变地采用旧制。保罗的书信「在形式(前言与结尾)、内容(一封信内有各种题材,且深入探讨)、长短(比一般的信长,甚至比用心写的文学式书信还要长)上,都是前所未有的」(Doty 1966:164-65)。若我们知道,教父们又走回固有的形式,这一点就更令人刮目相看了。所以,新约书信是将一般的模式与基督徒的创意混合在一起。例如,问安方面,希腊式的charis与亚兰式的salom结合,但两者都加上从前所没有的神学含义。此外,古代书信中的感恩与祝祷,在此则加长,但却没有用迂腐之言。舒伯特(Schubert 1939:71-82)和俄伯仁(O’Brien 1977:262-63)甚至举例说明,感恩与代求的祷告,乃是具体而微地包含了书信的基本目的或信息。
新约书信界于个人信件与论文之间,具备两者的成分,加上希腊与犹太形式修辞的特色。它们是针对特殊状况而写(甚至较一般性的书信也不例外,如彼后;雅;约壹),但也要在众教会一再宣读(如门2暗示,这封信也是写给「在你们家中的教会」的)。不过,几乎所有书信(除了纯粹的信件,如:门;约贰;约参)都混合了几种形式,无法清楚分类。例如(Roller对这点的说明很正确, 1933:87-88),启示录中有劝勉部分,很像书信的文体(启二-三),而整卷书的前后亦为书信式的前言与结尾(启一l-8,二十二10-21),这在古代启示文学中是独一无二的。较复杂的书信,如罗马书或哥林多书信,含有许多修辞类别,必须逐一检视。
对释经学最重要的一点是:书信既有因事而生的成分,也有超文化的成分。本书在此要提醒读者,书信中许多成分并不可以直接拿来作今天基督徒生活的模范。若一道命令是针对读者的特殊状况而写,这命令的字面意义就不适用于今日。有时候很容易看明这一点(如要提多到尼哥波立来见保罗,多三12),但有时候却很难将地方性与超文化性分开(如,有关妇女在教会中的经文,或逐出教会的事;参Aune 1987:226-49,该段的讨论甚佳)。
费依与司陶特注意到从这个问题衍生出来的另外一些问题(1983:45-46)。书信中某些话背后的问题究竟是什么,是非常重要的探讨题目,但却很不容易得到圆满的解答。「我们有答案,但是却不一定清楚原来的问题或困难为何。……这很像只听到一个人讲电话,而要猜与他通话的人是谁,在讲什么话」(p46)。读者也必须明白,圣经的作者不是在将自己的神学作系统性的陈述,而是在用神学来回应特殊的状况。所以,我们不能将某段话视为最后的教义,而要根据许多段话确定圣经神学为何,再进而发展出系统神学(参本书第十三与十四章)。
书信的开头与结尾格式,是按照古代的惯例,必须照其用法来了解。例如,保罗书信中,对「使徒」的强调(除了帖撒罗尼迦前后书之外),显明这些都是正式的公函。在加拉太书一章1-2节,加长的格式是因为该书信具护教的性质;既然保罗的对头向他的权威发出挑战,他便用了两章的篇幅来为自己的地位辩护。加长的感恩与祈祷也很常见,因为这部分被用来表达整封信的主题(腓一9-11;弗一15-19,三14-17)。没有感恩或祈祷的书信(加;林后;来;雅;彼后;约壹;犹),就显示其中要对付的问题十分严重。最后,结尾的问安、祝福与告别,都是古代信件常见的模式(这方面的佳作,参Stowers 1986:20-23;Aune 1987:183-87)。
2.作者。这里面有两个相关的问题,一为:有些书信是由文士或听写员(秘书)代笔,另一为:假名的疑问。保罗(罗十六22;参帖后三14)和彼得(彼前五12)都提到秘书的帮忙。可是,这些听写员参与经文写成的程度,引起许多辩论。第一世纪已经有速记的刍形;普鲁塔赫(Plutarch)认为这是西塞罗的发明。不过,文士在这方面的自由运用度有很大的差异,从逐字听写到完全自由发挥(口述者只提供主要内容)都有。罗乐(Roller)认为,保罗的听写员有很大的自由,而书信的文体混杂不一,任由文士按自己的方式发挥(1933:146-47)。但是库慕尔(Kummel)却主张,若是秘书有很大的自由,保罗书信中就不会出现思想打断与用词不一的情形,因此保罗乃是逐字口授(1975:251)。保罗时常补上评语(假定另有一位在写),这项事实无可置疑(在以上提过的经文之外,参林前十六21;加六11;西四18;门19)。所以我们不能否定有秘书参与的事。
至于他们写作的自由度,则的确是个问题。我同意朗格内克的看法:「保罗自己的笔法可能会随环境而变,也会视可用的代笔而定」(1983:109)。并没有什么证据可以支持文士能完全自由发挥之说,但是很可能彼得前书的文体是听写员所定,而教牧书信也有此可能。这并不会减低这些书信的权威性,因为圣灵可以同样感动听写员,就像感动作者一样。正典产生的过程,完全在圣灵的督导之下,而我们亦没有理由相信,圣经的作者不必对其中的内容负责。在古代世界,凡是遵照主人指示写出来的话,都算是他所写的。第一世纪文书的参与有三个层次:书信为逐字口授(文书全未参与);内容不变,可是实际的用字和文体却出于秘书之手(文书中度参与);或者只有题目,其馀全归秘书处理(文书几乎整个参与)。在圣经书信中没有第三层次的证据,但是却可找到前面两个层次(彼前和教牧书信为第二层次;许多人相信路加是教牧书信的听写员,因为其中「路加式」的用词数目很高。)
新约中假名写作(伪名)的可能性,应当属于导论的探讨范围,而不属于释经学,但是,倘若以弗所书、教牧书信、帖撒罗尼迦后书、雅各书、彼得书信都是后期教会的产品,对释经必有影响,因此这个问题值得一提。一般的说法为:古代世界相当接受伪名作品,既然圣灵才是书信真正的作者,早期教会对伪名便没有问题(例如,Aland 1961:39-49;Mead 1986)。
但是,古特立(D.Guthrie)注意到,第一世纪虽有许多伪名作品,却很少有被接纳为权威作品的(1970:282-94)。犹太人的伪名作品并未放入希伯来的正典中;没有人会相信这些作品真是由该署名之人所写。伪名的问题必须个别判断,而我对但以理书、教牧书信、雅各书,或彼得前书为晚期作品的看法,并不信服。无名作品的问题较少,因为在古代世界这很常见;而希伯来书本身就具权威性(如俄利根所承认)。历史情境并不难确定,因为从书信的内容便可以看出收信人以及写作的目的。
下一题;
释经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