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七1~7 任何被宰殺作為食物的牲畜都要帶到會幕,牠們的血和脂油要當作平安祭獻上(5,6節);然後肉可以食用。這樣做並不是把麻煩加諸百姓身上,因為肉不是日常食用的食品,而是節日才有的佳餚。這命令的目的是免得他們把(宰殺作食物的)牲畜的血獻給“鬼魔”(即樣子象山羊的鬼魔),那是當時十分流行的外邦偶像。
一七8,9 無論是以色列人還是寄居者用來獻祭的祭牲,都要帶到會幕去。
一七11 發出禁止吃血之命令的原因有二:生命從血而來,而且那是贖罪所靠賴的方法(另參看創九4)。
一七13 即使是獵物的血也不能吃用。
一七15,16 人若吃了自然死的或被其它野獸殺死的動物,他在禮儀上就是不潔的。這些動物的屍體是沒有放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