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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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別是巴”。一個位於以色列最南端的城市(比較三20),在耶路撒冷以南四十八英里(77公里)。

3 “財利”指金錢。撒母耳的兒子利用職權謀取私利,收受賄賂;那是律法明明禁止的(出二三8;申一六19)。

5 眾長老為他們的要求提供三個原因:1)撒母耳眾子的腐敗,(2)仿效列國治國模式的願望,(3)一個軍事統領的需要(八20)。神曾列出委任君王的法律(申一七14,15),眾長老失敗的地方,在於他們的態度,以及他們不承認神是他們真正的君王(八7;一二12)。

1018 耶和華向撒母耳啟示,向他說明立王所帶來的問題:年輕男女被征召服役(1113節),農作物和牛羊要課稅(14,15,17節上),僕婢和牲畜被挪用(16節),以及個人的自由喪失(17節下)。

15 “十分之一”。在獻給耶和華的十分之一以外。

20 依從不信者的做法是耶和華所不喜悅的,這做法也顯出人在屬靈上的倒退(比較約11)。

22 以色列人立王是神的旨意嗎?早至摩西時期的預言顯示,那確實是神的旨意(創四九10;民二四17;申一七1420)。以色列人要求立王的態度(即在錯誤的時間和出於不正確的動機),並不符合神指示他們的心意。但神容許這事發生,因為那是在祂寬大的旨意之內。神憑自己的主權,甚至容許人行惡事來成就祂的計畫(比較創五○20;徒二23)。然而,神容許罪惡和邪惡發生,但卻不是罪的導因,因為神是不能犯罪的。參看以賽亞書四十五章7節的腳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