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待犯罪的信徒
读经:太18:15-20
内容:
一、详细分解
1、第一步
18:15 倘若你的弟兄得罪你,你就去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的时候,指出他的错来。他若听你,你便得了你的弟兄;
得罪你几个字在数种重要手抄本中都没有,故可能本不存在于原文之中。假使是这样,那么这里注意的重点是弟兄的罪,无论什么性质的罪,而不是指个人之间关系的破裂。到第21-22节才谈到,一个门徒对得罪他个人的弟兄应如何对待的问题。
当一个门徒看到他的信徒朋友犯了错误,不应漠不关心,而应大胆地正视现实,并希望朋友悔改回转。这种牧者般的关怀很容易一变而成破坏性的批评指责(7:1-5){\LinkToBook:TopicID=155,Name=viii. 論門徒彼此之間的態度(七1~6)},划分的标志之一就是,尽可能趁着只有他和你在一处时指出他的错来。只在这样作了他不听时,才有必要“暴露”在更多的人面前。
因此,不是简单粗暴的指责;简单粗暴的指责常常是适得其反、事与愿违。我们不妨也看看圣经其他地方的有关的教导:
《加拉太书》
6:1 弟兄们,若有人偶然被过犯所胜,你们属灵的人,就当用温柔的心把他挽回过来;又当自己小心,恐怕也被引诱。
6:2 你们各人的重担要互相担当,如此,就完全了基督的律法。
这里强调“用温柔的心”,同时提醒劝诫别人的人自己也要“小心”。
《雅各书》
5:19 我的弟兄们,你们中间若有失迷真道的,有人使他回转;
5:20 这人该知道叫一个罪人从迷路上转回,便是救一个灵魂不死,并且遮盖许多的罪。
这里强调了叫罪人转回的重要意义,所以对待犯罪的人更要小心谨慎。
2、第二步
18:16 他若不听,你就另外带一两个人同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句句都可定准。
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这样教导是根据《申命记》19:15节“人无论犯什么罪,作甚么恶,不可凭一个人的口作见证,总要凭两三个人的口作见证才可定案。”。
尽管人多了,可能犯罪者敌意更大,因为很多人不愿意自己的罪让更多人知道;但是这是必要的,因为毕竟第一步当中已经注意保护犯罪者的自尊心或者面子了。
3、第三步
18:17 若是不听他们,就告诉教会;
若是不听他们,就是说在前两步都不奏效的情况下,就告诉教会。但是这样作的目的不是要“教会”采取处罚措施,而是给冒犯人的人认真听的机会,因为这已是劝说的最后阶段,应引导他来认罪。教会的聚会不是来一次论战,而是由牧师来作一次呼召。
保罗处理哥林多教会犯淫乱的信徒的做法,可以作为参考(《哥林多前书》):
5:3 我身子虽不在你们那里,心却在你们那里,好像我亲自与你们同在,已经判断了行这事的人。
5:4 就是你们聚会的时候,我的心也同在。奉我们主耶稣的名,并用我们主耶稣的权能,
5:5 要把这样的人交给撒但,败坏他的肉体,使他的灵魂在主耶稣的日子可以得救。
4、第四步
若是不听教会,就看他像外邦人和税吏一样。
倘若呼召没有生效,这一节也未有只字提及教会可以将他逐出教门,或采取其它处罚措施,只是建议你个人如何对待这不知悔改的人。外邦人和税吏在那时代表一个好犹太人不去接近的人。即使各样劝说都不成功,给予他的冷淡也还可能令他觉醒;总而言之,一个人若是顽固地对抗信徒朋友们一致的判断,与这种人就没有什么真正的交往可言。
我们同样看《哥林多前书》:
5:9 我先前写信给你们说:不可与淫乱的人相交。
5:10 此话不是指这世上一概行淫乱的,或贪婪的、勒索的,或拜偶像的;若是这样,你们除非离开世界方可。
5:11 但如今我写信给你们说:若有称为弟兄是行淫乱的,或贪婪的,或拜偶像的,或辱骂的,或醉酒的,或勒索的,这样的人不可与他相交,就是与他吃饭都不可。
5:12 因为审判教外的人与我何干?教内的人岂不是你们审判的吗?
5:13 至于外人,有 神审判他们。你们应当把那恶人从你们中间赶出去。
18:18 我实在告诉你们:凡你们在地上所捆绑的,在天上也要捆绑;凡你们在地上所释放的,在天上也要释放。
原文直译:“...凡你在地上所捆绑的,必是已经(having been)在天上所捆绑的;凡你在地上所释放的,必是已经在天上所释放的。”
这里主授予门徒权柄。捆绑和释放在这里的意思和在16:19里的一样(对象是事不是“人”),指的是宣布什么是罪,什么不是罪,不是直接去谴责或饶恕某一个罪人,当然事情弄清楚了,人怎么样也就清楚了。伯纳德中肯地指出,教会在行使这一神圣的权力时,应该对信徒有足够的爱护和同情!当然,本节并未宣布教会的会众应怎样来行使这一权力,由谁来代理行使这一权力,这里既未提出教会领袖,又未提及长老(参23:8-12,那里有些很中肯的警告)。
对犯罪的人处理办法主给了四个步骤:单独提醒、两三个见证人的挽回、告诉教会、视为外人。是依据的原则是《利未记》:
19:17 不可心里恨你的弟兄;总要指摘你的邻舍,免得因他担罪。
19:18 不可报仇,也不可埋怨你本国的子民,却要爱人如己。我是耶和华。
最后一个步骤,在初期教会执行的时候,就是革除教籍。以上的处理办法在今天教会严格执行的很少,据说改革宗教会一直是严格执行的。似乎一严格执行就没有了爱心,但是没有原则的爱心带来的是更多的混乱。所以奉劝当今的教会对待罪恶决不能姑息,要敢于坚持原则,按照主的教导去做;起码要对事不对人的对罪恶进行严厉批评。
二、同心合意的祷告
18:19 我又告诉你们:若是你们中间有两个人在地上同心合意地求什么事,我在天上的父必为他们成全。
18:20 因为无论在哪里,有两三个人奉我的名聚会,那里就有我在他们中间。”
那里就有我在他们中间,这里是强调主的同在,有他同在,两三个人便足够;没有他同在,一千、一万个人也不够。
这两节经文是很多信徒喜欢引用的,其中有两三个人和同心合意成了注目的焦点。但是,事实上这些强调“人数不在多少、关键是同心合意”的论调常常成为结党分解的借口。所以,要正确理解这两节经文。
同心合意,音调和谐,协奏,交响。
同心合意的求,按原文的意思,两个人的祷告祈求,要如同和谐的音乐一般。
有两三个人奉我的名聚会,这里的两三个人也不是指教会全体,乃是指教会里面的一部分信徒;奉我的名聚会原文是“被聚集在我的名里”,意即他们的聚会不是由自己来发起,乃是被圣灵感动,离开个人的看法和立场,拒绝天然的“己”,单纯地归属并联结于主的名里。
因此,不是人数少或者同心合意就是神同在或者祷告蒙神垂听的条件,而要看是否是圣灵感动、放下自己的结果。我们曾经讨论过蒙神垂听祷告的因素,详见“第卅讲:登山宝训——求则得之”,这里我们只引用《约翰一书》的两处经文:
5:14 我们若照他的旨意求什么,他就听我们,这是我们向他所存坦然无惧的心。
3:22 并且我们一切所求的,就从他得着,因为我们遵守他的命令,行他所喜悦的事。
很清楚,蒙神垂听的祷告是有条件的,那就是按照神的旨意求,祷告者必须顺服神。任何在神旨意之外强调其他因素的,比如“信心足够大”、“祷告足够具体”或者“同心合意”、“两三个人奉主的名聚会”等等,都是错误的论调。
三、反省反思
1、应该如何处理犯罪的信徒?你所在的教会是怎么处理的?效果怎样?
2、祷告蒙神垂听的条件有哪些?这个方面有哪些错误的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