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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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殺人的定義』

馬太福音5:21-26

 

殺人償命是法律上的基本原則,但古今中外的歷史裡面為了實現這一個原則,不知道造成多少冤案。有一個拖延九年,四個法務部長不願簽字執行的死刑案,最近再一次引起社會的注意。八十年三月間在汐止有一對夫婦被殺,一個現役軍人和另外三個年輕人被認為是兇手,那個軍人很快的被軍法審判槍斃了,另外三個人也判了死刑,唯一的證據是他們曾經在警察局裡做筆錄時承認他們殺了人,但卻找不到證據證明這三個人是兇手,後來他們說是因為被刑求被迫說殺人,這個案子在爭論中過了九年。最近在陽明山有四個少年人也差一點因為他們的自白書被判定為小偷,好在真正的小偷抓到了,他們才得回清白。民國七十一年也發生了一件轟動全台灣的案子,台灣有史以來第一個拿槍搶銀行的強盜出現,警察很快的抓了一個叫做王迎先的計程車司機,經過刑求後,按照自白書被斷定為強盜,結果在現場模擬的途中,王迎先用自殺來證明自己的清白,就在同一天真正的強盜被抓了,那個強盜叫李師科。

 

現在有許多國家為了避免冤案的產生,寧願放棄死刑,改用無限期的監禁作為最重的刑罰。但反對的人認為這樣做對受害者是不公平的。這個問題不知道還要爭論多久,但在將近兩千年前,耶穌對殺人重新定義。耶穌說,他來不是要廢掉律法,乃是要成全。

 

猶太人以摩西律法作為他們法律的依據,再摩西律法中又以十誡違最高的原則,『不可殺人』是十誡中的第六誡,『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是耶穌時代猶太人司法制度中的專門用語,在這段聖經中,「難免受審判」「難免公會的審斷」「難免地獄的火」這三句話也一樣是猶太人司法體制上的用語。他們有一種法庭,專門受理較輕微的案子,人若被判有罪,就「難免受審判」,這是指下級法庭。在下級法庭不能處理清楚的案件,最後必須呈到公會,那是更上一級的法庭,可以對案子做更深入的調查和判斷。如果在公會還是不能解決,有另外一個最高的法庭做最後判決,地獄在原文中是指耶路撒冷城外西南方一個叫欣嫩子的山谷,那是燒垃圾的地方,那裡的火勢經常燃燒著的,被判死刑的人處決了以後,屍體就會被丟到那裡燒掉。所以『難免地獄的火』在當時法律上的意義就是代表最高法院的判決,一但判決了就不能改變。

 

殺人在生活中是非常不尋常的事,但生氣、罵人卻是很平常的,從不生氣,也從不罵人的人大概沒有,耶穌把非常不尋常發生的事,拿來和我們可能每天都會做的事相提並論,他的重點是什麼?在馬太福音五章二十節,耶穌說,『你們的義若不勝過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斷不能進天國。』所謂文士和法利賽人的義就是指,光憑條文字句作為對人判斷的標準。我去學校上得勝課程發現,在學校中所謂的好學生壞學生的分別常常是根據寫在成績簿上的分數,或者是有沒有犯了校規被記過的記錄。當我們要去判斷人的時候,有白紙黑字的根據是最簡單的,但往往也是最不負責任的判斷。耶穌說,他要來成全『不可殺人』這條律法,他不是要對殺人重新定義,而是把殺人的定義解釋得更清楚。殺人是傷害別人的最高極限了,傷害一個人到把他的生命奪走之後,就再也不能繼續傷害下去了。從馬太福音五章二十二到二十六節,我們看見耶穌對殺人有兩方面的定義,一、對人不當的動怒和評價;二、與人結怨和虧欠別人。

 

在舊約聖經中有好幾個因為生氣而殺人的例子。創世記四章,亞當和夏娃的兩個兒子,該隱是種田的,亞伯是牧羊的,有一天這對兄弟各拿自己所生產的物品當成祭物獻給上帝,結果上帝看中亞伯的,沒看中該隱的,聖經說,該隱就大大地發怒,變了臉色。有一天,兩兄弟在田間,該隱打他的兄弟亞伯,把他殺了。

 

另一個例子是約瑟的哥哥們,對約瑟被父親特別寵愛很不平衡,聖經說:『約瑟的哥哥們見父親愛約瑟過於愛他們、就恨約瑟、不與他說和睦的話。約瑟作了一夢、告訴他哥哥們、他們就越發恨他。』有一天,約瑟的父親派他去探望這些哥哥是不是平安,結果這些哥哥ㄎ遠遠的看見約瑟來了,就商量要把他殺了,好在約瑟的大哥流便和三哥猶大不忍心,約瑟才沒有被殺掉。

 

第三個生氣而想殺人的是掃羅王,大衛殺了非利士人的勇士哥利亞,帶領以色列人把侵略的非利士軍隊打退了,大家凱旋歸來時,許多百姓歡呼迎接,在歡迎的人群裡婦女一邊跳舞,一邊說:『掃羅殺死千千、大衛殺死萬萬。』掃羅聽到這話心裡很不高興,他說:『將萬萬歸大衛、千千歸我、只剩下王位沒有給他了。』從那天起,掃羅一看到大衛就火氣上升,常常找機會殺大衛。

 

詩篇37:8說:『當止住怒氣、離棄忿怒?不要心懷不平、以致作惡。』所有殺人的引發點都是憤怒和心懷不平,該隱覺得自己的祭物不輸亞伯的、約瑟的哥哥們覺得在父親的心目中約瑟不應該比他們重要、掃羅王覺得大衛不應該被百姓高舉起來,他們心裡的不平衡使他們充滿了怒氣,導致他們產生殺人的動機。

 

法律上說:『不可殺人』;『凡殺人的、難免受審判』。耶穌指出,這是法律對已經發生的情況所訂的結果,但神設立這條法中的最大用意是,叫人好好處理導致殺人的可能因素,也就是要把動機除去。該隱、約瑟的哥哥、掃羅王都認為自己比別人好,當有人比他們更受肯定時,他們就受不了了,他們對自己和別人的評價出現落差,使他們充滿了憤怒。耶穌說:『凡向弟兄動怒的、難免受審判。凡罵弟兄是拉加的、難免公會的審斷.凡罵弟兄是魔利的、難免地獄的火。』拉加和魔利是笨蛋和廢物的意思,這兩個字用來形容人時,已經把人的價值完全否定了。

 

最近得勝課上到關於自我形象的內容,有一個單元叫做面對批評,有許多孩子從父母、老師、同學的嘴巴裡聽到殺傷力很強的話,我們叫做殺手型的話語,有的孩子說,他父母會批評他,永遠比不上哥哥或姊姊,有的孩子聽到老師對他說:『你沒救了,你沒希望了』,也有人被同學說成是班上的『羞恥』。這些罵人及否定的話語,一點一滴的把許多孩子的尊嚴和未來殺死。我上到這課時,叫學生跟另外兩個同學說一句建設性或鼓勵性的話,大部分的孩子,都想不出來要對同學說什麼,罵人的話卻都講得又快又流利。我們真的要求神憐憫,讓這種殺人不流血的習慣,從我們當中除去。

 

耶穌對殺人所下的第二個定義是,與人結怨和虧欠別人。在兩種情形下我們會知道是不是得罪人虧欠人了,一個是我們親近神的時候,在耶穌的時代,親近神就是去聖殿獻祭,神不喜悅人一邊向他獻祭,卻在心理面充滿了和別人的瓜葛,他不只要人與祂和好,祂也要人與人的關係和好。若我們真心的要親近神,祂就會提醒我們去處理跟別人的問題。我們不能夠在神面前欺騙自己,逃避神要我們去面對的問題。

 

第二個我們會知道是不是得罪人的情形是,有人指控我們、要找我們算帳。耶穌叫我們,應當趁著他還沒有把事情鬧大時,趕快去和解道歉。有的時候我們以為沒有什麼大不了的事,在對方來說卻是天大的不得了,耶穌說:『若有一文錢沒有還清、你斷不能從那裏出來。』對我們只是一文錢的問題,在對方來說卻是很沉重的問題。也許對方就是被我們認為沒什麼大不了的事一直困擾著而導致傷害。

 

法律上對殺人的定義很粗淺,除非我們直接的取走一個人的性命,否則法律不能對我們怎樣。耶穌告訴我們,殺人可不是那麼簡單的一回事,祂警告我們,當我們的憤怒開始醞釀時就要小心了,一句話就可以產生殺傷力。祂要我們用祂的眼光去看待生命,用祂的標準去保護我們所接觸的人不受傷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