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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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神的兒女”。神所生的,正如在約翰福音一章12節說的。

2 即使現在,我們也能認識祂,象兒女認識父親一樣;將來的關係沒有言語可以形容。“象他”包括身體的改變——復活,和屬靈的改變——潔淨(3節),沒有罪(5節)和正義(7節)。

4 “凡犯罪的,就是違背律法”。直譯作:犯罪就是違法。違法在這裏有最廣泛的含意——達不到神任何一方面的標準。

6 遵守神誡命(“住在他裏面”)之信

徒的生活方式是順服,不是犯罪。不斷犯罪的生活方式顯示那人並不認識神。

8 “犯罪”指不斷犯罪。即犯罪是一種常有的生活方式。

9 “不犯罪”。即不會習慣地犯罪。參看第8節的腳註。習慣的行為顯示一個人的性情。“神的道〔種〕”。即從神生之人所得的神性本質(比較約一13;彼後一4)。這本質防止基督徒習慣地犯罪。

15 “殺人的”。充滿仇恨的心造成謀殺的可能(比較太五21,22)。

16,17 信徒需要有自我犧牲的愛。雖然並不是許多人蒙召去犧牲性命,但所有人都能犧牲自己的物質。“世上財物”指生活上的必需品。“憐恤的心”。“心”原文作“腸”、“內臟”。腸被視為情感的所在。我們今天稱為“心”。

20 “神比我們的心大”。我們察驗自己生命時或許會太嚴格或太寬大;因此,約翰安慰我們說,那全知的神也是充滿愛心的神。

23 “相信”基督的一切,不是為了救恩,而是因為我們的禱告蒙應允。彼此相愛能防止我們作出以自我為中心的禱告。

24 “住”。與約翰福音十五章110節的用字相同。住在基督裏,要求我們遵守祂的誡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