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第五章

上一篇   下一篇

5:1-5   得胜的信心

    (5:1-5)凡信耶稣是基督的,都是从神而生,凡爱生他之神的,也必爱从神生的。我们若爱神,又遵守他的诫命,从此就知道我们爱神的儿女。我们遵守神的诫命,这就是爱他了,并且他的诫命不是难守的。因为凡从神生的,就胜过世界;使我们胜了世界的,就是我们的信心。胜过世界的是谁呢?不是那信耶稣是神儿子的么?

 

    作者首先把「爱神」,「爱弟兄」,「遵守诫命」三样东西合在一起讨论。这三样都是互相依赖的。

 

「信心」这名词可以是:()行为上的相信,或是,()相信一个实事。胜了世界的就是我们的信心,这「信心」是指行为上的相信。信耶稣是上帝的儿子,却是相信一个事实,可见作者把两个含意都在这里表达出来。

 

    作者意识到爱神及爱弟兄姐妹的生活并不容易持守,尤其面对世界的种种压力。世界所讲究的是金钱、名利、地位,到处有欺压、装假、说谎的行为,导致人人必须学习防备别人。教会也是由人组成,某些信徒可能还存有“旧我”的恶习未完全改变,有时难免要提起防备的心。那信徒如何常常能过得胜的相爱生活呢?约翰提出过得胜相爱生活的秘诀,「因为凡从神生的,就胜过世界;使我们胜了世界的,就是我们的信心。」(5:4)第一,凡从神生的就胜过世界;第二,胜过世界是我们的信心。「神生的」是指那些得着神所赐的新生命的人,也是永生,「这永生也是在他儿子里面。人有了神的儿子就有生命;没有神的儿子就没有生命」(5:11-12)。可见相信基督,并有生命的基督徒,必然会胜过这世界许多压力,去爱神爱人。当然,作为爱主的基督徒,这「诫命不是难守的」(5:3)

 

5:6-12   福音的见证

    (5:6-12)这借着水和血而来的,就是耶稣基督;不是单用水,乃是用水又用血,并且有圣灵作见证,因为圣灵就是真理。作见证的原来有三:就是圣灵、水,与血,这三样也都归于一。我们既领受人的见证,神的见证更该领受(该领受:原文是大)了,因神的见证是为他儿子作的。信神儿子的,就有这见证在他心里;不信神的,就是将神当作说谎的,因不信神为他儿子作的见证。这见证就是神赐给我们永生;这永生也是在他儿子里面。人有了神的儿子就有生命,没有神的儿子就没有生命。

 

   「水又用血」通常有三个不同的解释:

. 指洗礼及圣餐。

. 指耶稣在十架上所流的血和水(19;34-35)

. 代表从耶稣的洗礼由开始至流血(被钉)为止。

 

    一般的学者接纳第一个解释;认为作者要特别的说明只有他们的洗礼及圣餐才是被承认的。

    从另一个角度,也有学者接纳第三个解释;说当时的异端者不只不承认耶稣是道成肉身的,而且不能接纳耶稣从洗礼至被钉的事奉。

 

「圣灵作见证」这是新约信徒所强调的。圣灵的见证可以有三个形式:()圣灵帮助信徒及给勇气信徒来见证耶稣基督;()圣灵住在人身上(圣灵本身或是神的恩赐)显在人的身上见证信徒拥有圣灵;() 圣灵行神迹来见证耶稣基督。

 

「见证」从这段经文,我们发现当时的信徒所见证的资料;就是「永生」的见证,见证的源头是在神那里。

  

5:13-21  属灵的确据

    (5:13-21)我将这些话写给你们信奉神儿子之名的人,要叫你们知道自己有永生。我们若照他的旨意求甚么,他就听我们,这是我们向他所存坦然无惧的心。既然知道他听我们一切所求的,就知道我们所求于他的,无不得着。人若看见弟兄犯了不至于死的罪,就当为他祈求,神必将生命赐给他;有至于死的罪,我不说当为这罪祈求。凡不义的事都是罪,也有不至于死的罪。我们知道凡从神生的,必不犯罪,从神生的,必保守自己(有古卷:那从神生的必保护他),那恶者也就无法害他。我们知道,我们是属神的,全世界都卧在那恶者手下。我们也知道,神的儿子已经来到,且将智慧赐给我们,使我们认识那位真实的,我们也在那位真实的里面,就是在他儿子耶稣基督里面。这是真神,也是永生。小子们哪,你们要自守,远避偶像!

 

     这几节经文是作者最后的谈话。目的就要信徒肯定他们的信仰。

 

「我将这些话写给你们」作者道出了他写卷书信的目的。之前作者也曾经简略的提出写书的目的:1:4是相交与喜乐充足,2:1是不要犯罪,2:12-13是罪得赦免及胜过恶者,2:26是提防引诱人的,这里,5:13是要信徒肯定他们有永生。

    作者也要信徒肯定他们所祈求的。也说明这样的祈求是可以坦然无惧,但是必须「照他的旨意」。作者要新约的信徒确定他们是可以坦然无惧的去到神面前祈求(4:16)

 

「不致于死的罪」是个争议性的观念,解释必须留意以下两点:

. 在犹太人的观念中,导至死的罪是时常谈论的(18:22;22:26;22:14;及其他犹太文件)。但是这样的说法是指着肉体的死而论。新约也有这样的谈论(5:1-11;林前5:5;11:29-30)

. 在旧约中似乎有不致于死的罪,无知所犯的罪是可以以献祭来赦免,但是故意所犯的罪只有接受死的审判(4:2,13,22,27;5:15,17-18;15:27-31;17:12;19:13)

 

    我们相信作者是在信徒及敌基督(假先知)的背景之下谈这话。一般释经学者相信「不致于死的罪」是指信徒在受洗后所犯的罪。而「有致于死的罪」是指着敌基督者所犯的罪。

天主教有另外的解释,分为「小罪」(venial sins)是非故意犯的罪,不必告解,只直接祷告认罪就可蒙赦免的。「大罪」(mortal sins, 约一5:16)原意是「至于死的罪」,指明故意犯的罪,须经告解(借着神父)才能蒙赦免。

观看这节经文所讲,一方面它是针对一些特定的对像(假先知)所犯的罪,另一方面,「犯了」是使用分词(hamartanonta),特别指那些继续不断地犯罪的人。就如马太福音12:31-32的「亵渎」和「干犯」是使用分词,指继续不断的动作,特别用在那些继续扪着心里的感动,反对耶稣是神的儿子有权柄赶鬼,因此是不得赦免的。

 

「为罪祈求」相信这祈求是指求神的赦免和饶恕。

虽然犯罪是信徒不能完全防止的,因为人是拥有肉体,也有软弱。作者在2:2就曾强调基督这「挽回祭」是随时可以赦免我们的罪,只要我们愿承认和求赦免。接下来,作者还是要再提醒信徒说「凡从神生的必不犯罪」。这与3:6所说的符合。必须要谨记,信徒所犯的罪是无意的,或是软弱所导致的,故意犯的罪是不能赦免的(10:26)

 

    这卷书并没有一般书信的结尾的样式。相信作者与读者之间的关系极亲密而没有这样的形式出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