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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课:不可杀人

生活的准则 - 十诫 by 徐忠昌

1.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2. 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
  3. 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
  4. 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
  5. 当孝敬父母;
  6. 不可杀人;
  7. 不可奸淫;
  8. 不可偷盗;
  9.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10. 不可贫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一。 思考问题
  1. 本诫命所指的杀人与谋杀有何关连?合法执行死刑和战争杀人算违反本诫命吗?
  2. 为什么仇恨与杀人是连在一起的?你是如何面对恼怒和仇恨的情绪呢?
  3. 你赞成堕胎合法化和人道毁灭是违反本诫命吗?试说明为什么?
  4. 人如何凭借神的恩典来遵守本诫命?如何从脑怒开始处理恨人以致杀人的情绪?
  二。 引言
  本诫命是「十诫」中的第六条诫命(出20:13,申5:17),「不可杀人」或可作「谋杀」,它的意思是指「恶意和非法的杀人」,因此用「谋杀」一词较为合适。合法的执行死刑(例如处决谋杀犯)和战争中的杀人是不在此列的。事实上,记载此十诫的两卷书「出埃及记」和「申命记」中,神还同时吩咐百姓去执行该两项杀人的命令(出21:12-17,申20:10-18)。目前世上有一些人反对和厌恶死刑,但也不能引用这一条诫命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根据本诫命圣经的上下文,这诫命与死刑或战争中的杀人并无关链,它乃是论到个人的道德问题。
  三。 内容
  本诫命是基于一个原则,那就是「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因为
  * 生命是神所赐的
  若人的生命是神个别独特的创造,那生命就是世界上不能重复获得而且是最宝贵和神圣的赏赐,因此结束生命或导致生命结束是唯独神才可以拥有的一个特权。
  * 人带着神的形像
  根据(创1:27,9:6),人是按着神的形像被造,因此我们敬畏神,也当彼此尊重衪在我们里面的形像,所以要不断地尽己之力,保障生命并促进彼此的幸福,以表明对神形像的敬重。 因此以下的行为虽然不一定称为「谋杀」,但都是在本诫命所禁止的范围之内:
  1. 恶毒(malice)或恨人
  就是侮辱别人,或是「看着他死去」的意念。耶稣特别强调这件事:「凡向弟兄动努的,难免受审判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所以「恨人的心」与「杀人的行动」是没有分别的。根据诗篇139:22-24,「神阿!求你鉴察我,知道我的心思,试炼我,知道我的意念。看在我里面有甚么恶行没有,引导我走永生的道路。」其中的「恶行」是神看我们的意念已是即成的行为。
  2. 削弱或缩减别人寿命
  这是残忍,强暴的行为,例如偷袭,洗脑或严刑逼供等现代军国主义或独栽政权的行径,都是令人感到悲叹,触犯第六条诫命的行为。
  3. 堕胎的合法化
  是假藉法律,摧毁生命的行为,因为根据遗传学(genetic science)显示,从受孕的那一刹那开始,胎儿已是一个诞生而正在成形的人,惟有当胎儿在无可避免的过失下而危害到母亲生命时,才可以接纳堕落的手术,然而,根据医生的发现,这种情形在今天已属罕见。除了上述的理由以外,「堕胎合法化」总是一种社会的罪恶。
  4. 自杀和人道毁灭
  「自杀」是人在失去理智的平衡之下而做出的行为,虽然有人认为自杀的行为并不导致人失掉神的恩典,然而却直接抵触神的诫命。「人道毁灭」也是一样,若不是间接自杀,就是基于我们认为可以「合法地使人脱离痛苦」,如射杀受伤的马一样。其实,人不能与畜牲相提并论,就算人在痛不欲生的情况下,要求我们杀死他,我们都不能听从。如果那人已再没有复苏的希望,就任由他死去的话,则不算为人道毁灭,在这种情况下,那人其实已经被当作死去了,但如何判断是一个难题。
  四。 生活应用
  按着人有罪的本性,我们无法遵行第六条诫命,只有凭神的恩典在人身上做成约束和更生的工作,人才可以遵行第六条诫命。
  五。 作业 -- 从圣经中去思想
  1. 杀人是罪 创4:1-16,9:1-7
  2. 恨人是罪 太5:2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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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除了我以外,你不可有别的神;  2. 不可为自己雕刻偶像;  3. 不可妄称耶和华你神的名;  4. 当记念安息日,守为圣日;  5. 当孝敬父母;  6. 不可杀人;  7. 不可奸淫;  8. 不可偷盗;  9. 不可作假见证陷害人;  10. 不可贫恋人的房屋,也不可贪恋人的妻子,仆婢,牛驴,并他一切所有的。」  一。 思考问题  1. 本诫命所指的杀人与谋杀有何关连?合法执行死刑和战争杀人算违反本诫命吗?  2. 为什么仇恨与杀人是连在一起的?你是如何面对恼怒和仇恨的情绪呢?  3. 你赞成堕胎合法化和人道毁灭是违反本诫命吗?试说明为什么?  4. 人如何凭借神的恩典来遵守本诫命?如何从脑怒开始处理恨人以致杀人的情绪?  二。 引言  本诫命是「十诫」中的第六条诫命(出20:13,申5:17),「不可杀人」或可作「谋杀」,它的意思是指「恶意和非法的杀人」,因此用「谋杀」一词较为合适。合法的执行死刑(例如处决谋杀犯)和战争中的杀人是不在此列的。事实上,记载此十诫的两卷书「出埃及记」和「申命记」中,神还同时吩咐百姓去执行该两项杀人的命令(出21:12-17,申20:10-18
)。目前世上有一些人反对和厌恶死刑,但也不能引用这一条诫命来支持自己的观点。根据本诫命圣经的上下文,这诫命与死刑或战争中的杀人并无关链,它乃是论到个人的道德问题。  三。 内容  本诫命是基于一个原则,那就是「人的生命是神圣的」,因为  * 生命是神所赐的  若人的生命是神个别独特的创造,那生命就是世界上不能重复获得而且是最宝贵和神圣的赏赐,因此结束生命或导致生命结束是唯独神才可以拥有的一个特权。  * 人带着神的形像  根据(创1:27,9:6),人是按着神的形像被造,因此我们敬畏神,也当彼此尊重衪在我们里面的形像,所以要不断地尽己之力,保障生命并促进彼此的幸福,以表明对神形像的敬重。 因此以下的行为虽然不一定称为「谋杀」,但都是在本诫命所禁止的范围之内:  1. 恶毒(malice)或恨人  就是侮辱别人,或是「看着他死去」的意念。耶稣特别强调这件事:「凡向弟兄动努的,难免受审判凡骂弟兄是魔利的,难免地狱的火。」所以「恨人的心」与「杀人的行动」是没有分别的。根据诗篇139:22-24,「神阿!求你鉴察我,知道我的心思,试炼我,知道我的意念。看在我里面有甚么恶行没有,引导我走永生的道
路。」其中的「恶行」是神看我们的意念已是即成的行为。  2. 削弱或缩减别人寿命  这是残忍,强暴的行为,例如偷袭,洗脑或严刑逼供等现代军国主义或独栽政权的行径,都是令人感到悲叹,触犯第六条诫命的行为。  3. 堕胎的合法化  是假藉法律,摧毁生命的行为,因为根据遗传学(genetic science)显示,从受孕的那一刹那开始,胎儿已是一个诞生而正在成形的人,惟有当胎儿在无可避免的过失下而危害到母亲生命时,才可以接纳堕落的手术,然而,根据医生的发现,这种情形在今天已属罕见。除了上述的理由以外,「堕胎合法化」总是一种社会的罪恶。  4. 自杀和人道毁灭  「自杀」是人在失去理智的平衡之下而做出的行为,虽然有人认为自杀的行为并不导致人失掉神的恩典,然而却直接抵触神的诫命。「人道毁灭」也是一样,若不是间接自杀,就是基于我们认为可以「合法地使人脱离痛苦」,如射杀受伤的马一样。其实,人不能与畜牲相提并论,就算人在痛不欲生的情况下,要求我们杀死他,我们都不能听从。如果那人已再没有复苏的希望,就任由他死去的话,则不算为人道毁灭,在这种情况下,那人其实已经被当作死去了,但如何判断是一个难题。  四。
生活应用  按着人有罪的本性,我们无法遵行第六条诫命,只有凭神的恩典在人身上做成约束和更生的工作,人才可以遵行第六条诫命。  五。 作业 -- 从圣经中去思想  1. 杀人是罪 创4:1-16,9:1-7  2. 恨人是罪 太5:21-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