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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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1至七29 讲论一:作门徒的真义 这是马太福音的第一篇‘讲论’(参导论),一般称为‘登山宝训’。基本上和路加福音天章20至49节所述相同,但占的篇幅较多,其中部分见于路加福音,但马太福音却有其独有的资料。所收录的资料都环绕同一个主题── 门徒真义,或称‘天国的生活’。耶稣既呼召了首批门徒,便向他们概述作门徒的好处,以及他们新的身分对他们的要求。

  讲论中有几段重点是要指出门徒从此要对耶稣忠心不二,这不单是门徒行为的规范,也启示了弥赛亚的权柄,正如七章28至29节所提醒我们的。第八及九章以类似的笔法,描述耶稣行各种神迹,更进一步阐释弥赛亚的权柄。

    5:1-7:29

  五1-2 引言 (比较可三13;路六20)

  耶稣教训的对象明显是祂的门徒,相对于‘这许多的人’。‘这许多的人’在七章28节再度出现,在那段经文里,耶稣的话是向群众说的。第五章的对象是‘你们’(门徒),不是其他人(参五11-16)。  5:1-2

  五3-10 美好的生活 (参路六20-22)

  讲论以‘八福’来描绘真门徒。‘有福’或‘快乐’都不能够完整地翻译出原文中makarios 的意思。原文有恭贺和赞赏的含义。所描述的素质,是值得人羡慕和追求的,拥有这等素质,就能过‘美好的生活’。耶稣每论及一个福气,都会说出一个理由,解释人若寻求这种生活,决不会损失。当然他们不会有即时的回报,他们的回报是在属灵的层面,他们要与神和好,而不是在物质上获得回报。教训的首尾都用了同一句:‘因为天国是他们的’。指出谁承认神是他的王,他就能充满信心地,展望神的旨意在他身上成就。

  路加福音六章20至22节的一段经文里,只提及4种福气,之后却以‘四祸’与之并列。这段说话用第二身,重点是门徒的物质条件和社会地位,而非马太福音所述门徒的属灵素质。  5:3-10

  第3节‘虚心的人’ 第3节‘虚心的人’令人联想到旧约中‘贫困’或‘温柔’的人,他们都是受压迫的属神子民,他们全心信靠神会救他们脱离厄困。第3和第4节重复以赛亚书六十一章1至2节的内容,而第5节则探用诗篇三十七篇11节的内容,经文将‘谦卑人’和‘恶人’对比。  5:3

  五11-16 门徒与众人不同 (参可九50,四1;路六22-23,十四34-35,八16)

  此处转而对门徒以第二身相称,要门徒直接领受教导。最后论到的福气,强调他们因跟从耶稣而受逼迫,使他们可置身神忠仆的行列。至于他们受逼迫的原因,耶稣用作盐作光的两个比喻来阐释。盐和光同样重要,若要影响周围,它要跟环境有不同的表现,且置身其中。同样道理,门徒也须置身人群中,成为一个与别不同,又敢于接受挑战的群体。他们要用他们的好行为,彰显他们美善的神之荣耀。  5:11-16

  第13节‘盐’ 第13节‘盐’的重要功用是调味和防腐,都符合上述的比喻。犹太人的拉比以盐喻作智慧(失了味可直译为‘变成愚拙’)。  5:13

  第14节 第14节灯火辉煌的山城是个比喻,代表众门徒的‘光’聚集一处时,能发挥极大作用。  5:14

  第16节 第16节比较六章1节两处所指的不同,第六章描述人特意夸耀自己,以增个人的声望,此举有别于门徒以本身的好行为流露出美好的见证。  5:16

  五17-48 耶稣与律法 (比较路十六17,十二58-59,十六18,六27-36)

  此段经文有同一个主题,故不应视为各段独立的经文来研读。这段的主题是耶稣来是要‘成全’律法,17至20节已清楚说明。接着的6个举例,列举出耶稣的教训,如何与当代人曲解旧约截然不同(21-47节),最后以总结例证作结(48节)。  5:17-48

  第17-20节 在第17-20节中,耶稣将律法和先知并列,说两者都要在祂身上成全(如此,律法即‘先知说预言’,直至耶稣降世;参十一13;罗十4;加三24)。‘成全’意即将旧约所指示的实现出来,而这正是耶稣现在所作的。但成全律法不等于将之废弃;律法仍保留其权威,门徒必须完全尊重它(18-19节)。要解答的问题是,耶稣既已成全了律法,对门徒起了甚么作用。第20节显示法利赛人和文士,如何一字一句地死守律法,但在天国里,人若只死守条文,显然是不足够的。  5:17-20

  第21-47节 第21-47节解释守律法的真义:耶稣的要求,远超过时下人从旧约律法衍生出的道德思想。人不必死守律法的字面意思,乃要从律法中明白神真正旨意。

  故此在首两项例证中(21-30节),指出人即使不杀人不奸淫,也解决不了问题的根源。外表的行为源于基本的憎恨和欲望,如果心里出了歪念,需要付上很大的努力去纠正它,否则终会生出恶行。

  第三个例子(31-32节),直接指向申命记二十四章1至4节,人们以为只要办妥手续,便可合法离婚。耶稣重申神原来的心意,是要夫妻从一而终(十九3-12有更详细的讨论)。

  在第四个例子(33-37节)中,耶稣不理会关于起誓的习俗所引起的争议(参二十三16-22),指出人只要诚实,根本不需要指着甚么来起誓。虽然条文可有助规范人的行为,但如论离婚,耶稣不容许律法的条文,凌驾神的心意之上。道德标准不应建立在道德的妥协上,而必须建立在神清楚的旨意上。

  在第五个例子中(38-42节),人复仇雪恨的自然倾向,表面上可从旧约的律例里得到合理的解释,此等律例原本是具有约束性,用来规限法制里罚恶的准则(如以眼还眼等)。将之引用在个人的道德规范里,会变成只顾个人利益的特权。耶稣用了一连串生动的例子(39-42节),呼吁人放下私心,不单不去报复,还要不抗争,即使他这样做是合法的,他却要为别人的利益而放弃本身的权利。

  最后的例子(43-47节),指出人如何从旧约爱邻舍的诫命,推断出人应以爱仇敌来代替恨仇敌。耶稣再次超越旧约律法的教导,倡议一套有别于常人价值观的道德原则。

  从这些例子看来,单单遵守律法的表面含义,并不足取,我们要力求明白神的真正心意。我们要超越律法的字面意思,甚至将之搁置一旁,因为耶稣以祂至高的权柄(‘我实在告诉你们’),揭示出门徒要有别于世人的一套道德标准。耶稣并适切地用以下的话作结:‘所以你们要完全,像你们的天父完全一样。’条文主义已被摒弃,律法已经‘成全’了。第19节此处的‘废去’并不能正确地译出希腊原文的意思(原文的词意是‘解除限制’,亦即宣告无效;它指的是教训,而不是实际行动)。第22节‘拉加’和‘魔利’是当时流行的咒骂语。此节经文分成3段,阐明凡与人交恶,必引致恶果,而这3段并非依其严重程度而作等级的区分。第23-24节、25-26节这里两个没有关连的情景,说明当人际关系出现问题,必须急切地作出补救。经文中提及的‘祭坛’,坐落在耶路撒冷,距离耶稣在加利利的听众很远。第29-30节参十八章8至9节。耶稣说的是人要彻底改过,不是说要真的将肢体砍掉。第31节申命记二十四章1至4节规定离婚的法律程序(被休的妇人若再嫁,她的前夫就不能再娶她);其实神没有准许人离异,这都是人凭己意揣测而定的条文。第33节撮述了多段论及起誓的旧约经文。第39-41节所列举的例证,具有法律意味,掴人的右脸,在当时是极大的侮辱,可能被判很重的罚款;出埃及记二十二章25至27节规定,不可取去别人的外衣;罗马兵丁有权命令百姓义务作其挑夫,但不能超越此规定(正是‘强逼你走一里路’所指的)。

  第43节‘恨你的仇敌’并非引自旧约律法,却由申命记二十三章3至6节及诗篇一三九篇21至22节等经文推断得来。

    5:21-47